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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为什么有过错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为什么有过错却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今天在这里,我想请你帮我一个忙。最近很痛苦,很难过,一直在想我会不会因此就退学了。
我家在浙江省建德市李家镇新桥村,现在的我在浙江树人大学读大二,我有个弟弟,今年15岁,于2008年12月29 日,他因外伤致左大腿肿痛到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就诊,在治疗稍有好转后并于2009年2月20日,遵医再次到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就诊,医生在外力辅助功能锻炼过程中,用力过度,导致肿痛加剧。但医生未作相应处理,我父母在医院等到他们下班他们也不做相应措施,我们只得回家,但是我弟弟晚上入睡后大腿严重剧痛。第二天我们被迫到建德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于2009年2月23日,让我们住院,于当日下午6时动手术,在手术前,医生说只需要开两个小时的刀就可以的,但在手术抢救中,由于医生的判断失误与准备不足,医生慌乱将我弟弟大腿最重要的回流静脉结扎切断近7cn,由于只请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骨科专家会诊,导致对术中出现的血管性损坏没有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由于病情不能控制,连夜于24日0::52将我弟弟转入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虽止住了血,但被切除的7cm股静脉无法修补。在浙一医院的再三催促下,我们被迫于2009年5月25日出院,但我弟弟的的大腿稍一行走就出现肿胀疼痛,而且他的左大腿关节处也不能弯曲。之后,曾为修补缺损的股静脉和让我弟弟能弯曲他的腿,我们先后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中山医院、瑞金医院就诊,但因难以承受高额的医疗费,被迫放弃后续治疗。我家本来就属于农民家庭,收入低,经济紧迫困难,本想通过法律途径获得相应赔偿后,给弟弟做后续治疗。
我们于2010年7月26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2010年10月22日法院却判第三人民医院无医疗事故责任,而后我们了解到当时给我弟弟看病的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的医生没有医疗资格证,法院只判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让我们一家大失所望。
如今我们已经没有一分钱,我弟弟的脚还需要治疗,因为这个事我父母已经两年没有工作了,我们不服这个判决,可我们也没有钱再继续上诉,弟弟现在因为脚的缘故不能去上学,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创伤,我该怎么办?怎么办?能帮我想个办法吗?如果他的脚看不好,就永远变成残疾,他还是个不懂事的孩子,就经受了那么大的折磨。这个社会就没有公理在吗?为什么有了错却不用承担责任?我们找媒体,可是媒体也没消息给我们,不帮助我们,为此我爸想在市政府门口跪着求见市长,如果保安赶,就喝农药,我很担心到时出点意外,那剩我们三个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迷茫的少女(浙江)
提问时间:2010-11-2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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