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月20号到怛达海绵上班,然后到4月14号发了2月份几天的工资。5月份发了4月的工资。到了4月14号左右他们说要签合同。我签了份了简易的合同,内容大概是:每月包底1500。其它的跟按劳动合同执行。到了5月16号我写好了辞职报告交给了车间主任,然后过了几天我就不做了。只月跟车间主任说过,他叫我跟老板说,我没去,就这样不做了。到了6月15号我想去拿工资,可是没月。打电话给经理,他说基本上不发给人了。我想问下,他这样做是否合理,符合法律。我能否拿到工资?
我是今年2月份在那家公司做事,由于个人事情5月份离职,离职时还是在试用期,在3月份得时候签了一个单,预付款的提成4月份已经拿到,尾款的话至少明年公司才能收到,公司和客户签的合同上讲的是如果公司没有完成合同,回把大部分的款项退还企业,现在五月份半个月的工资公司没有给,给我的理由说先冻结,原因是如果我签的那
市直行政单位下属一个自收自支事业科室,本人为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目前被借调在机关上班干活,然后机关一分钱工资不发,包括人人都有的交通补贴以及通讯补贴。 “官方答复”为:你们自收自支的单位不发工资是正常的(被借调前局长许诺工资为机关发,但人来了立马不认账,快一年了)
我在这家私企公司做了2个月零10几天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现在我3天未上班旷工自动离职,,叫公司结算工资,,公司说工资要到下个月才能发. 请问,,我可不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现有 公司发下的工资单,转正通知单,准时上下班刷的磁卡, 够不够证明.
我们是水泥厂退休职工,由于长期在浓环境中工作患上矽肺病。1995年被省市两级工伤管理部门 核定为职业病,伤残等级三级。由于病情原因调到厂子弟学校工作,后在子校退休。 2006年后国家把厂矿学校拸交地方(包括学校退休员工)工资由地方敎育局发。 此前水泥厂每月发给30元工伤补贴。2010年突然不再发给工伤补贴,说是我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我想问的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这里所说的"工资"是按当地的最低工资为准还是按个日当天的工资为准?我公司就以当地的最低工资为准发三倍工资,这样合法吗?我当天的工资是95元,但当地最低工资每天是39元,这样
我今年四月11号上班的.试用期是三个月,压了一个月的工资.我这个月16号离职的.20号打工资的时候就打了上个月的工资给我,我就打电话去问经理,他说我是当天跟他说离职当天走的,没满一个月没工资,所以这个月的工资是没有的...在这公司也没签过合同协议之类的,当初上班的时候也没这样说过,离职当天也没说过不满一个月没工资的...
临时工未签订用工合同,也未提前约定发放工资的具体时间,工厂只规定每周三下午15:30到16:00可以去领工资。(工厂以每月25号到次月26号为一个工作月来计算工资) 请问:1. 4月26日至5月25日的工资,过多长时间不发可视为工厂拖欠工资? 2. 如果到了可视为拖欠工资的时间,工厂以不良品未返工完为由为
我在巢湖的一个建筑私人老板打工,08年前我的1万块钱到现在没给,当时那工程是他挂靠的,不过他自己也有公司,在2010年我写个证明材料,主要内容是: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干的什么事,应付多少钱工资?他当时也签了字。拖到现在不给,电话也不通了,我想起诉,那我是应该起诉他的公司还是应该起诉挂靠公司呢?是不是需要请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