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三,男,18岁,中学生。2008年8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丁三到其同学赵文(女,时年17岁)家中写作业,趁赵不备,用事先准备的绳子猛勒赵的脖子,致赵昏迷后实行强奸。在行奸过程中,赵文苏醒并极力反抗,被告人丁三即用双手猛掐赵的脖子,致赵窒息死亡。被告人丁三先将赵的尸体藏入大衣柜中,然后打开赵家液化气阀门,点燃一支香烟,企图引起爆炸焚尸灭迹,最后逃离现场。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前,合议庭有两名成员认为,此案手段残忍,社会上影响较大,被告人丁三此次犯罪,是由于看黄色录像所致,该案对群众特别是对中学生有较大的教育意义,应当公开审判。丁三所在的学校也要求让丁三同班同学到庭旁听,以便进行一次活生生的法制教育。该合议庭的审判长认为,本案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宜公开审理。但是,由于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后,决定在有限范围内公开审理。 请问: (1)本案在审判原则和程序上有何错误? (2)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希望能具体阐述 谢谢 越详尽越好!!!
被告人丁友,男,29岁,个体经营者。2007年10月9日10时许,刑满释放人员王东与邢北、张南路过被告人丁友经营的烟摊时,乘丁不备,王东从摊上拿起一条“红塔山”牌香烟就跑,丁发现后紧追不舍,王东等人见丁追上,三人将丁围住,王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丁友头部扎去,丁用手挡开,并顺手从邻近一瓜摊上抓起一把西瓜刀,向
真实案例分析(请法律界业内人事给予建议) 当事人双方关系:以前的情侣 被告:女方 原告:男方 标的:11万车款 3万房贷款 证据:购车时的卡单 每月存房贷的存单 男方控诉理由:女方以结婚形式欺骗男方钱财,构成不当得利,要求偿还。 女方申辩:事实不存在。双方交往三年,最后分手系
A和B曾在某地打工,后回原籍。老板将工资交给A,并让A将B的工资转交本人,A将B的工资花掉,骗B说老板没给工钱。一年后,A找到B,说:“去找老板要工资,如不给,就砍人,抢钱。”B说:“抢到钱我只要拖欠的工资。”后二人准备斧子、水果刀(均由A持有)。二人到某地后找到老板家门前,A进入,B害怕跑掉,A见状未抢。B欲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