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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请帮忙

案例分析!~~~请帮忙 被告人丁友,男,29岁,个体经营者。2007年10月9日10时许,刑满释放人员王东与邢北、张南路过被告人丁友经营的烟摊时,乘丁不备,王东从摊上拿起一条“红塔山”牌香烟就跑,丁发现后紧追不舍,王东等人见丁追上,三人将丁围住,王东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丁友头部扎去,丁用手挡开,并顺手从邻近一瓜摊上抓起一把西瓜刀,向再次冲来的王东腹部猛扎一刀,然后弃刀而逃,于当日下午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王东被扎破肝、肠引起出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丁友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丁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丁友曾当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王洁(与丁相邻的西瓜个体经营者)到庭作证,以证明自已是在遭到不法侵害时,被迫采取了防卫行为。而一审法庭则以证人邢北与张南的证词一致,均否认王东当时携带匕首,即认为丁友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故当庭决定不再传唤新的证人到庭作证,并且审判长也未允许被告人丁友对邢、张二位证人进行发问、质证。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3项的规定,剥夺和限制了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询问证人王洁时,王洁证明说:“丁友当时确实面对手持匕首向他冲来的王东,此情形不仅我看见,还有两名正在买瓜的顾客也看见。”丁友的辩护人申请那两位顾客出庭作证,经过法庭询问、发问和质证,王东持匕首向丁友行凶的事实巳被充分证实。经过再一次通知邢北、张南出庭作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对邢、张发问、质证,邢、张二人承认前次开庭时说了假话,并提供了王东隐匿匕首的地点,匕首已起获附卷。据此,二审法院以丁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洁,宣告其无罪。 
请问: 
(1)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应当分别哪些具体情形,作出怎样的处理? 
(2)本案第一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第二审法院在审判程序中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在此答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veaens……(福建)
提问时间:2008-10-01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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