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06年底交的订金。07年7月交的房款。合同上说08年5月1日交房,08年7月初通知去拿钥匙,当时水、电、路都没有弄好,也没有什么验收合格证,我们没接收,后在文中承诺,可先装潢到时取得验收合格证后与没拿钥匙的一样赔偿。08年8月拿钥匙装潢,没有任何验收合格证公示,装修的水是从外面提的。直到今年2010年1月初开
我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贷款买的,现在已竣工交房。现在银行要我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相权证给银行做抵押。现在房管局说我购房时银行和开发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预售商品房的预抵押手续,不给我办理他相权证。请问这个预售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时应该银行办啊还是应该开发上吧啊!
我在2009年12月预订了一个预售的小商铺,交了1000元定金,当时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他们给了我一张付款的收据,上面注明是:“X区X楼X号铺位的定金”,并没有签订认购合同,没有其他约定。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又因合同的内容问题没有订立正式合同。 在网签合同时,还要签一个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因为
各位网友,希望各位能帮我解决一下问题。我在2007年年底在西安市未央区文景路警苑小区购买了一套定向商品房,当时开发商说日后能二次交易。(起初我是想将这套房子用作婚房,后来由于本人单位新盖房子,出于为了上班方便所以才决定出售这套房子。)可是现在我想将其出售,开发商先说要交三万元房产更名费,后来又说这是定向
04年和哥共同出资买地皮建房,但房产证名字是哥的,现我想加名可以吗?他同意!但他说土地和房证都已向银行贷款作抵押需要还清银行贷款方可在房产证加名,对吗?如果能加名手续流程如何走?谢谢!
预抵押登记回执或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银行即可放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你好!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在办理期房抵押担保信贷业务过程中,均采用凭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即可放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控制业务。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当然,其控制措施是开发商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信贷
贷款人死亡,房产抵押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继承?是先继承还是先偿还贷款?银行能否起诉其家属(贷款人妻子
贷款人死亡,房产抵押该如何处置,是否可以继承?是先继承还是先偿还贷款?银行能否起诉其家属(贷款人妻子)偿还贷款本息?其抵押的房产证是贷款人,但实为夫妻共有,且其妻子同意抵押,即抵押合同有效,其妻子能否成为被诉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