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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抵押登记回执或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银行即可放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预抵押登记回执或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银行即可放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你好!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在办理期房抵押担保信贷业务过程中,均采用凭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即可放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控制业务。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当然,其控制措施是开发商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刘伯容(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1-07-18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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