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外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分支机构关闭,本人工作了7年6个月,合同还有6个月到期,本人城镇户口,请问我可以要求如何赔偿,以及社保如何赔偿?
06年4月份在一家德国公司在上海的代表处工作到现在,合同是和外服签的派遣合同到明年的4月份到期,现在原来的代表处要关掉,改成别的名字重新开。并会对员工进行裁员,能有赔偿吗?如果能赔的话,是赔多少?
我父亲今年48岁,九几年时,曾在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达村老井口煤矿上班,有十年的井下工作史,12年冬感冒,一直吃药不见好转,到年后去医院检查,确诊矽肺二期多,现在原来那个煤矿已经关闭,也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同村还有一起工作的同乡可以作证,那个煤矿是当时农村公社置办的,不知道现在该如何索取赔偿,该向谁索取赔
作为乘车人在公交上由于司机急刹导致脊髓损伤,将来估计仍无法恢复至生活自理,但是由于伤者年纪较大,本身具有老人病,而脊髓损伤系多方诱因造成,故法医机构认为不能评定伤残等级,是不是就无法获得赔偿?当时的治疗费用公交已经支付,但后续治疗和护理该如何处理呢? 那我是否可以先对后期继续治疗费用以及以后的请生活
我是2012年9月入职的,三个月试用转正,签了三年合同,现在由于部门领导管理不善业绩亏损,公司董事会决定关闭该业务,提出解散部门,而与我解约,要求近几天内交接好工作走人,工资发到截止考勤日为止,再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提出解约时间是2013年11月12日,关于解约赔偿金是怎样计算的呢?是否该补偿两个
民营企业关闭,之前已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给员工买保险(公司员工最长工龄3年多),在没有给员工明确关闭的情况下,将员工过渡到同工作环境、工作条件、且薪酬福利未降低,准确的说,私营老板注销了A公司,他的朋友又成立了新公司B,然后把员工过渡到朋友B公司,员工要求补偿A公司未买的保险费,请问如何将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代表处关闭,成立外资公司,员工如不与新公司签约,是否会有经济赔偿?
用工单位是美国公司设在北京的代表处,员工的合同是与FESCO签的。现在用工单位要关闭代表处,成立外资全资公司,然后把代表处员工转到新的外资公司。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选择与代表处解除合同并且不与新的外资公司签约?如果可以,是否会有经济补偿? 有人说同一个用工单位,只是代表处换成外资公司,而且给了员工与
我一家三口骑踏板车被迎面超车过来的小车撞成骨折,店面被迫关闭,他该如何赔偿我
我一家三口骑踏板车被迎面超车过来的小车撞成骨折,店面被迫关闭,他该如何赔偿我
首先说下公司情况,我们公司算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在苏州建立的分公司,而我们部门受雇于这家公司,但我们主要服务于另外的一家外国公司,那家公司给我们受雇公司财务,然后我们为其做事,但今年由于效益问题导致那家公司单方面停止经济,而我们公司因为这个情况,吧我们这个部门全部解散,然后涉及的赔偿?这情况我们能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