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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代表处关闭,成立外资公司,员工如不与新公司签约,是否会有经济赔偿?

代表处关闭,成立外资公司,员工如不与新公司签约,是否会有经济赔偿? 用工单位是美国公司设在北京的代表处,员工的合同是与FESCO签的。现在用工单位要关闭代表处,成立外资全资公司,然后把代表处员工转到新的外资公司。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可以选择与代表处解除合同并且不与新的外资公司签约?如果可以,是否会有经济补偿?
有人说同一个用工单位,只是代表处换成外资公司,而且给了员工与新公司签约的机会,如果员工放弃与新公司签约,用工单位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这样说,对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ropic……(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4-10-11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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