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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分公司关闭解散某个部门,如何给予经济赔偿?
苏州分公司关闭解散某个部门,如何给予经济赔偿? 首先说下公司情况,我们公司算是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在苏州建立的分公司,而我们部门受雇于这家公司,但我们主要服务于另外的一家外国公司,那家公司给我们受雇公司财务,然后我们为其做事,但今年由于效益问题导致那家公司单方面停止经济,而我们公司因为这个情况,吧我们这个部门全部解散,然后涉及的赔偿?这情况我们能得到多少赔偿?
我们人事以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为理由,只给与我们N的赔偿,合理吗?况且我们公司人数能以苏州分公司的人数计算吗,不是以全球公司总人数计算的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ey……(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4-11-22 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