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人士您们好,我有个如题相关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查看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解释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再说明下我的情况,我在08年4月来到上海一家公司任职,签订的2年期的合同上明文规定了要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但我刚打12333电话查询,公司是在09年4月才给我开始缴纳综合保险,因为对公司感到失望,我准备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我想咨询下,我有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等证据,这个能否符合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理由来辞职? 另外我担心如果我交上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公司如果马上给我补交了综合险,这样我的这个理由还合法存在吗?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律师先生: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问题.我自己去年的时候成立了一家物业公司,服务市区的一个小区.用工情况为:8位门卫,5位保洁员,1名维修工,1名会计.门卫年龄已经六十开外,保洁员都是临时招募的,维修工55岁,会计女22岁.现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来我公司审查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
事业单位与合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员工自己开户缴纳,合同中社会保险这部分
我在一家事业单位从事打字员工作14年。1997-2007年,单位一直没有为我缴过社会保险;在2008年,与单位签订了2008-2010年3年期固定合同,单位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一起发放,让个人自行开户缴纳,当时曾经强烈要求单位代扣代缴,但没有采纳。请问单位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我现在能否要求单位补缴14年来的社会保险费,有什么
我是10年4月2号到广州一家民营公司上班的,四月份为试用期,五月份我叫公司买社保,公司说时间过了只能等6月份,结果公司6月份才给我买,请问4月份跟5月份的能否叫公司给我补偿?
请问,要是公司未给我们买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给我们买社保的话,我们能否终止合约?????我是10年4月2号到广州一家民营公司上班的,四月份为试用期,五月份我叫公司买社保,公司说时间过了只能等6月份,结果公司6月份才给我买,这样算不算是未足额给员工购买社保??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社会保险是指五险,还是仅仅指养老保险啊?
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里面的社会保险是指五险,还是仅仅指养老保险啊?
本人2007年6月到一个单位开车,单位至今没有给我买任何保险,而且本人向单位提出过很多次要求给我买社保的问题,单位都以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为名,拒绝!请问我可以要求这个单位补偿我工资的双倍,作为补偿么?
您好:我是农村户口,在北京参加工作20年了,2010年8月起,公司为我上了社会保险。单位违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