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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取证问题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取证问题 各位法律人士您们好,我有个如题相关问题想请教一下。 
我查看有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解释是指。意见一:指用人单位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二:指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三:指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四: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意见五:含上述所有行为。 
再说明下我的情况,我在08年4月来到上海一家公司任职,签订的2年期的合同上明文规定了要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但我刚打12333电话查询,公司是在09年4月才给我开始缴纳综合保险,因为对公司感到失望,我准备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我想咨询下,我有劳动合同和工资单等证据,这个能否符合以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理由来辞职? 
另外我担心如果我交上解除劳动合同书后,公司如果马上给我补交了综合险,这样我的这个理由还合法存在吗?如果真出现这样的情况,我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yxin(上海-青浦区)
提问时间:2009-05-08 17:0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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