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04年底非法占用农用地(不单纯农地,含有林地)15亩左右,雇请勾机、铲车等机械推成平台,并在此平台上建有砖窑等设施进行砖块加工,此后,张某在使用该15亩左右面积的农用地的基础上,至今为止,继续占用农用地(包括林地)扩大到30余亩。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吗?2、张某的行为属于继续犯吗?3、张某的行为过了追诉时效吗?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2005年4越1日前的立案标准为20亩,之后为10亩。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如何界定?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呢?还是另有其他规定?请各位指点迷津,否则的话第182条就不好适用了。
09年5月12号.塘沽.人已经捕了.我们手里有跟区里的合同.城建委的合同.一开始说合同违法把村干部也抓了.不过现在放了.既然他们放了说明跟我们的合同就不是非法的.需要好点的律师能为我们辩诉.
案例: 吉某于2004年08月,借用他人资金500万元,进行验资,取得了验资报告;同年08月16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2010年01月,根据报案人的控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吉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从2005年至2009年都向工商部门提供了虚假的审计报告,从而顺利地通过了工商部门的年检。案件的性质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现在有两种
村民已经办理了土地使用证的宅基地,被其他村民非法占用,他人也在该地上下基脚,请问这是什么性质的纠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租房合同约定租期3年,租金一年一交,月租金700元/月,押金700元;约定承租人不得转租,合同约定违约金10000元。现在承租人租赁7个月后将房屋转租(未征得甲方同意)。问甲方能否起诉要求乙方赔偿10000元,是否有赔偿金过高的情况?如有,违约金应为多少?甲方的实际损失如何判定?包括未履行租期的租金是否可认为是甲方的
律师您好!我是衡南县鸡笼镇人,娄衡高速歧山互通xx连接线建设需要占用我厂道路,这条通厂道路用地是我当年征用鸡笼村村民的菜地一亩五,除了征地款三万外,还赔偿了青苗款、果树款、迁坟款一万八千元,修路填土方铺路基又花了四万三千元,一共花去费用九万一千元。并且连接线修后,造成我厂今后都无法通行。请问按标准能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