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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已过追诉时效但仍然占用的如何界定罪与非最?
非法占用农用地已过追诉时效但仍然占用的如何界定罪与非最? 张某于2004年底非法占用农用地(不单纯农地,含有林地)15亩左右,雇请勾机、铲车等机械推成平台,并在此平台上建有砖窑等设施进行砖块加工,此后,张某在使用该15亩左右面积的农用地的基础上,至今为止,继续占用农用地(包括林地)扩大到30余亩。问:1、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吗?2、张某的行为属于继续犯吗?3、张某的行为过了追诉时效吗?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2005年4越1日前的立案标准为20亩,之后为10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OJ633(福建-龙岩)
提问时间:2011-01-12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