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与母亲84年建有一处宅基地房屋,89年宅基地房屋换为国土使用证。93年我父母离异,我由父亲抚养,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房屋父母各占一半。95年房屋拆迁,我父亲分得住房和门面。后父亲与继母在2000年结婚,现在父亲已去世,我是否可以主张父亲的住房和门面是宅基地房屋拆迁所得,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家庭成员共有,我应先分一半,然后再作为遗产分割?
宅基地审批、土地换证、拆迁协议的全套证据都在。宅基地是以我父母、我和我姐四人的名义审批的,后来父母离婚,我跟着我父亲,我姐跟着我母亲。
我家在重庆某农村有一处房屋,因从我父辈开始,就全家离开了农村,该房屋已经30多年无人居住。现生产队拟收回我家的房屋及宅基地,请问,我现在是否对该房屋、宅基地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生产队是否有权收回?我是否必须无条件退还?我是否可以不退还? 补充:我家的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等是解放后土地改革时分的,我家还有
本组院内住有十几房人家,院内原有一座旧土砖瓦屋,因年长日久,倾斜而倒塌已两年多了成自然状态,一直无人清理,道理堵塞。行人都得绕道行走,而且倒下来的破砖烂瓦影响到隔壁邻居,进去家门极为不便。每逢下雨泥水横溢,渗透到邻居房内。旧房房主,原属本组农业户口,一九七九年国落实政策全家己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己不
男方浙江人,女方北京人,婚后在浙江购买期房,购房时做了假离婚,目前购房合同以女方个人姓名已备案,全部购房合同女方单独签署,首付款由男方母亲支付,后续贷款男方独立偿还。问题:1.如果以男方名义还贷,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如果离婚,是判定为共有财产,还是男方可要求女方偿还房屋或退还购房款。2.如果以女方名义还贷
男方浙江人,女方北京人,婚后在浙江购买期房,购房时做了假离婚(房产公司做了一个假的离婚证和单身证明给银行做贷款用的),目前购房合同以女方个人姓名已备案,全部购房合同女方单独签署,首付款由男方母亲支付,后续贷款男方独立偿还。问题:1.如果以男方名义还贷,根据新婚姻法规定,如果离婚,是判定为共有财产,还是男
我是江津蔡家的一农户,2012年登记的宅基地复垠。现有质疑如下: 1.对第一次测量的宅基地面积是多少自己都不知情,至今都没有返回签订的复垠协议,以致于最终复垠的面积是多少还是不知情。2.去年我自己去江津国土局查到签订的协议才知道自己家的宅基地面积是867平方,但乙方栏并不是本人的签字,而是本生产队队长的代签字。
我是该宅基地(上面建有房屋)拥有人的亲戚,现在宅基地拥有人离世,他的配偶和子女想将宅基地及房屋转让给我,我可以去公证吗?公证有效吗?其中有一个子女精神有点问题,他需要委托他人代理公证吗,私邸下我们会给予他门一定的转让费,我们需要签订合同或借条什么的吗?
老家有一处宅基地,200平方左右,以前有房屋三间,由于天气原因,房屋早已倒塌,该目前该村预计未来两年快进入镇规划阶段,有土地使用证,两位老人分别90年09年去世,子女:两男两女,两男中老大07年去世,老大有一个抱养得孩子(无领养手续)和妻子,老二于13年出钱办的两位老人的迁坟(迁到了两男的所在城市)两女分别嫁
母亲2012年11月过世,留有一套宅基地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上是母亲一人名字。目前法定继承人只有我和我哥哥,没有他人。该房屋目前在我哥哥控制下。因继承纠纷,我于2013年3月提起诉讼,法庭将现金部分进行了分割,而宅基地房屋因面积比使用证上核定面积多10平米,不予分割。请问 1 是否只有等该房屋发生动迁,有拆迁赔偿时
我家现有宅基地,要比宅基地证上少。如今按宅基证尺寸翻盖房屋时,遭到邻居以妨碍出行为由,加以阻拦
我家现有宅基地,要比宅基地证上少。如今按宅基证尺寸翻盖房屋时,遭到邻居以妨碍出行为由,加以阻拦。我多次找政府,土地所。要求对三家宅基地边界测量,好以解决纠纷。他们也都到过现场测量过。给我出具了宅基地使用说明,和维持现状通知。并没有提另外两家宅基地情况。而他们两家的宅基地现状,要比宅基证的使用面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