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教育局对他们聘用的合同制教师的工资标准是否违反了同工不同酬的规定
我是1991年高师毕业的,当时是代培生。之后被教育局聘用为合同制教师。这些年来我一直在一线教学,当时我们的工资是和公立老师不差多少的,可是随着现在老师工资的上调,我们工资的差距太多了,他们3000.00元多,我们才550。00元,是我们的6被啊!这还是两年前才给我们调的,调到了前郭县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试问一下,就现在的生活标准我们不是生活在饥寒交迫中吗?还有孩子要上学,更何况我们也是要养家糊口的大老爷们————悲哀啊!请律师帮帮我们,看看我们的问题怎么该怎么解决?谢谢!
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工资是1000元,实际公司发给我的工资是2000元,是公司要求的,公司每星期六要求加班3小时,辞职时我要求公司补偿加班费,公司拒绝,声称合同外的工资就是加班费,公司这个行为是否违法。
东莞5月份开始调整工资(从770元/月调整至920元/月),但目前我公司在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900元/月(但实际工资高于920元),请问我公司5月份之前入职的人员需要调整合同上的工资标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如不用需要增加协议吗?具体内容如何?
大学生试用期过了却不签并且要求延长试用期,并且降低工资标准且没有福利,是否合法?
您好,我是09年的毕业生,2010年1月进入一家私企,说好试用期三个月,可现在四个月过去了,说要给我延长试用期,进入什么见习观察期,并且工资降到500,要不就自动离职。公司在4月28日哄骗我签了一份实习协议,说是为了帮我转正,并且说将其中派我去其他单位学习的一个月不算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从2月算起,到4月30日满。本
我的劳动合同在09年12月份到期,当时已经怀孕,公司在12月底因经济原因裁员,因为赔偿问题没有谈拢就说让我继续在公司干,但是一直没有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在今年5月份,公司才重新和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是我的工资标准却被降低了,我原来合同中基本工资1200,岗位工资1000,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基本工资被改为800,岗位工资625
国家支付工资标准规定,一直待岗的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请问国家相关规定是啥啊
劳动合同附加条件规定,单位停工造成待岗,不能按照工资支付标准执行。必须按照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而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针对的是低保,五保户,老弱病残人群,政府每月发285元。单位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其它城市都是按照工资支付标准执行。待岗第一周期发全工资,第二周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一直待岗的不得低于
我们在电信工作干得都是编内人员工种和工作,甚至比他们更辛苦责任更重,学历也比他们高.但我们的工资福利却是编内人员的年三分之一,我们每个月要多做四天.一年要多做四十八天.法定节假日要加班.但他们编内人员休息.加班费照样拿,比我们还多.这合法合理吗.工资不公开偷偷摸摸分.剥削我们的劳动力和报酬.我们很气愤.太不公平不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们是行政事业编的一群教师,由于我们说了学校领导的真话,得罪了校方领导,现在教育局一纸调令把我们调到别的学校,而我们跟原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是2008年9月1日到2011年8月30日,请问,这算不算违反了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