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老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从2008年7月来到原单位上班,但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9月签的,合同上规定时间为2008年9月到2009年2月半年时间,但我是在2009年3月未续签而离职。单位开设了离职证明,上面所记载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也就是说把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此段时间没有保险)记录在内。 我想请教, 1. 如果以后我与原单位发生纠纷,工作时间是以合同为准,还是以离职证明时间为准?(劳动合同与离职证明均盖有单位公章) 2. 离职证明与劳动合同在法律纠纷中是否有同等证据效力? 3.如果单位后来不承认离职证明所记录的合同不包括的时间,是否违法?是否担任举证责任? 4. 离职证明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合同法并未说明,盼赐教。 谢谢
工作4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申请离职公司不同意,说工作未交接不让走
我于2010-4-26日进公司,担任出纳一职,主要工作是现金银行账,公司于6月中拿来一份劳动合同让签,上面写的入职日期是6-1日,也只写了试用期内的工资,所以而且4-5月的综合保险也没有给我交,所以我拒签此合同,因公司一直没有招到会计,压力太大所以到了8-24日我提出离职,把部分工作交给了8-10号新来的会计,并把离职申请
受害人为农村户口,刚来沈阳打工不久,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可以出具工作及收入证明,当地交警在结案时计算的赔偿误工费与保险公司的出入很大,保险公司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赔偿,误工58天一共只有900多,交警计算的是3000多,受害人正常收入为每月一千多元,保险公司这个赔偿合理吗?有依据吗?保险公司说是因为
原劳动合同中第四条 甲乙方同意执行以下第( 1 )种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办公室的标准工作时间为: 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 (含一小时午餐时间) 一直以来,我们的上班时间都是,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30 ,休息星期六和星期天。现在公司
关于在公司工作十二年,已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个人离职补偿金问题
律师 您好 我于98年10月4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到今有十二年有余,在去年和公司已签无固定期限,在签此合同前都是签两年或三年的合同,到期后都是再续签的,现在公司生意不好,想减人,用降工资的办法让工人自动离开,我的工资降了200元,我就写了辞职报告,领导马上就批掉了,完全不讲十多年的感情,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公
请问:1、我合同签约到2012年12月,工作职务:总经理特别助理,工作内容:协助处理厂里各种事务。但是现在,公告给我的职位是:品质主管2、我是08年5月进厂,当时合约到09年12月,我于09年10月到12月办停薪留职,10年1月回来上班,当时没有跟我续约合同,而是到2010年8月,在我的催促下才给我签订的上述合同。鉴于以上2个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