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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离职证明与合同记载工作时间不符

离职证明与合同记载工作时间不符 律师老师,您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从2008年7月来到原单位上班,但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9月签的,合同上规定时间为2008年9月到2009年2月半年时间,但我是在2009年3月未续签而离职。单位开设了离职证明,上面所记载时间为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也就是说把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此段时间没有保险)记录在内。
我想请教,
1.
如果以后我与原单位发生纠纷,工作时间是以合同为准,还是以离职证明时间为准?(劳动合同与离职证明均盖有单位公章)
2. 离职证明与劳动合同在法律纠纷中是否有同等证据效力?
3.如果单位后来不承认离职证明所记录的合同不包括的时间,是否违法?是否担任举证责任? 
4. 离职证明究竟有什么法律效力?合同法并未说明,盼赐教。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ingch……(山东)
提问时间:2010-12-21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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