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8日晚上,全家通过家族、组长等成员共同协商家庭分户如下: 一、老人分得部分: 自种田地:浪之蒜田(吧间、播田)、播降地(桃子、李子果林地)、更弄地(杨梅果林地)。以后老人自种地以果树棵树评分给抚养方的儿子。 房子居住地:新房客厅(一楼)和楼上一个房间至灶房归父亲,老房靠近新房两间往后到猪圈归母亲;以后谁抚养哪个老人,就归哪个儿子使用。 新国分得部分: 自种田地:鱼口田(拉娜鱼塘)、更之羊田(纳谭)和地(两边桃林)、更之羊地(枇杷、柚子果林地)、沙井地(板栗、枇杷、柚子果林及杉木林地连片) 房子居住地:老房子(除开母亲分得部分) 三、孟帮分得部分: 自种田地:内阁田(烂田) 浪之哇田 浪之哇地(桃子果林地)定弄地(柚子果林地) 内之计杉木林地 房子居住地:新房(除开父亲分得部分) 新会(女)分得部分;拉搭地(河边柚子地) 新荣(女)分得部分:更弄地(柚子、梨子、板栗果林地) 马尾坡(没有开荒树林)评分给新国和孟帮。 附加说明:以上个人分得的财产只能作为本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要变卖须征得父母同意方可有效(父母不在例外),继承人如不履行抚养、赡养老人的所分得财产的一半收回给抚养、赡养的人。 以上家庭财产分法,经过家族、组长、全家人一起商讨、得出的结果,大家都是同意后记录下的。分出的结果有效。 这样的分发有效吗?夫妻之间就真的不能得到父母分给的财产吗?
您好!我是安徽女生,父母于2010年4月首付四分之三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收据都是我的名子。2010年5月房产证过户到我的名下。余款四分之一是我名义暗接的,但还是父母出资存入我个人储蓄帐户,由我按月还贷款。我计划2011年5月结婚,现在结婚证还没有办理。在结婚证办理前暗接贷款是还不清的,婚后代款仍然
跟他婚后一年发生了很多的矛盾,吵架是常事,后来延伸到打架,有两次是我先打他一下,然后他就使劲打我,后来我不想吵架不理他,他也会对我动手,这样的情况有5次左右。严重的时候我的脖子淤青,嘴角出血,可是这些我都没有留下证据,但最后一次我去派出所报案登记的。但没有要求他们出面解决,他们说他们解决不了。在今年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结婚已经3年了,我和我丈夫都属于再婚,婚后生有一子(我们是先怀孕后登记的),他和他前妻有一个孩子,判给女方了。我丈夫和我结婚前自己有几十万元钱,我婚后带过去三万多元,生完孩子以后,我就没有工作,直到孩子2周半我才出去工作。我们婚后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在儿子出生不到一年的时候买了一
夫妻财产协议 双方签了字 不公证 上法庭的话 有效么? 涉诉时 有什么情况是不公证 就没有效力的? 像我这种情况:房产约定了夫妻财产协议 所有权为夫妻一人一半 但产证上只写了老公名字 还没加上我名 如果哪天上了法庭 在判决上 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和不公证 对案件有区别吗?
情况: 1.房子首付18万由男方出的。 2.30万的贷款是在两人结婚后开始的,从男方的公积金帐户上还。但是装修,家电等及日常生活费是两人共同承担。 3.结婚登记后才拿到房产证,写的是男方的名字。 问题: 1. 以上情况在不去增加女方名字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算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是否能私自买卖?卖后所
男女双方93年登记再婚,居住的房子是男方单位福利房。95年和97年房改,原住房改为私有,因女方经济困难,所有款项由男方一人承担。(无直接证据证明由男方个人承担)。 女方口头承诺房产由男方一人所有,并同意房产证上只填写男方一个人姓名。2010年,女方提出婚姻关系已维持8年以上,房产应该为双方共有,要求在房产证上
我是2010年1月才结的婚,但和我先生是在09年4月买的房,当时是留的他一个人的名字,但首付款是我们共同出资的,当时我们都是从各自的卡上转帐到房产公司的帐户上的。请问这样算不算我们婚前共同购买的呢,虽然房产证上是他一个人的名字,而且现在我们还在共同还贷。
我想了解下,我们是以下情况,我妈妈再婚,这个财产别人有权分割吗
我的母亲有两个身份证,其中一个身份证的年龄这些和她真实的不一样,差异很大还是未婚的,就是和我没有关系. 就是她有两个户籍两个身份证,而且在公安机关都是真实的,但是就是年龄,还有婚姻情况,等不一样这样是有效的吗?财产是用的后来办的那个未婚的办的,我还想知道要是 这样会有什么后果呢?十年前用那个不真实的身份证买了房
父早亡多年母刚刚过世。 家庭特殊情况说明:大儿子由老父亲在12岁时带出农村,不是现过世母亲的亲生儿子,已经退休,有子女;二儿子已离婚,流动小贩无固定收入,喜财,有子女;小儿子因工伤导致精神病,有固定工资收入,无子女。(老二和老三为亲兄弟) 母亲过世突然,未留下遗嘱,据二儿子自己说,他知道母亲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