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签定日期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写的,要求写成我入职的第一天,是作假的,现我起诉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但用人单位认为是真实的。我指出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小队长)晚于我入职,他不可能在我入职的第一天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均为小队长所写。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我指出“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小队长)晚于我入职,他不可能在我入职的第一天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均为小队长所写。”就可以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作假的情况下,既然人单位认为是真实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对谁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是谁所写的事实加以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何时失效的?
想知道这部司法解释是何时失效的,如果承包合同在此前签订而诉讼发生在2007年还能适用该司法解释吗?谢谢。 05年的司法解释是没失效。这部九九年的规定(试用)是失效了吧。08年做的判决还能以此规定作依据吗?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七条?
第七条规定:“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以及第7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之规定, 请
《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冲突怎么办?
《侵权责任法》,因果关系倒置已修改,医疗侵权和共同危险已不适用因果关系倒置,只保留了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倒置。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认为,医疗侵权和共同危险适用因果关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侵权和共同危险的因果关系举证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是不是有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