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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怎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 我认为劳动合同的签定日期是应用人单位的要求写的,要求写成我入职的第一天,是作假的,现我起诉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但用人单位认为是真实的。我指出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小队长)晚于我入职,他不可能在我入职的第一天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均为小队长所写。是否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我指出“和我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小队长)晚于我入职,他不可能在我入职的第一天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均为小队长所写。”就可以证明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作假的情况下,既然人单位认为是真实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对谁和我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中所需填写的内容是谁所写的事实加以说明,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大爱无疆(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4-11-0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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