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在2008年6月份加入某公司,但直至2008年12月份为止,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在2008年12月份才去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司领导原表示可以补交相应的费用,但随后公司领导反悔,并以工作胁迫要求所有员工(包括我在内)签署一份放弃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文件,社会保险费用从2009年1月份开始缴纳。 我的工作内容需要本市外出。所以,为了方便工作,我经常先在外办事,然后再回公司打卡。所以,我的考勤纪录反映出只要是在外办事,当日的首次打卡时间都在上班规定时间8点半以后。 2008年6月份--2008年10月份,我有上海地区的直属领导。所以这段时间,我的考勤纪录被默认。10月底,我的领导辞职。11月份,我没有直接领导,并且深圳方面没有对于我的工作向谁负责,如何负责作出明确指示。我依然保持这样的工作模式。11月底,深圳总公司方面派出新的领导视察,新领导要求我们写每日工作报告,其中报告上面清晰的反应每天的工作内容,包括外出内容。而对于我们先办事后打卡的模式,公司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而予以默认。 现在,公司仅以没有工作日志的11月份的考勤作为依据,认为这样的考勤是数次迟到,属于“严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予以开除。但也可以让我自己提出辞职。 询问问题: 1, 公司的辞退是否是属于过失性辞退?还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 我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给予我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 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我于去年的五月一日到单位上班,当时没有合同,口头协议,月公资六百元,没有休息日及法定假日。上下午倒班,工作时间为七小时。今年的八月二十五日被单位以公司裁员的借口辞退,没有任何说法,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九月一日交了申请书,可到现在也没有结果,其间我去问过,告诉我回家等信,不知等到什么时候。昨天又去问说单
不给买社保,上班近两年,被辞退时可以要求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社保部分怎么办?
我在一家日本人开的公司上班,老板提前30天(2009年10月31日)口头通知我要我2009年11月30日走人,我是2007年12月13日来这家工厂上班的,快两年了,刚刚来时有签合同要给我买社保的,但是一直没买,社保部分我可以要求补偿吗?后来政府要求要有合同有签过一次,内容基本上合劳动法条例上的是一样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工龄计算
工作3年了,公司以工作失职辞退我,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是否正常
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这三年中工作日每天都要加班半小时,没有加班费;第一年每周六还要加班半天,每月只给200元的加班费,其他没有任何补偿,最后公司以我在工作中失职为由辞退我,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应该如何处理?是仲裁快?还是法院起诉快?是否有法律支持我?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新物业服务公司从原物业服务公司接手管理了一个小区项目,原公司管理服务人员已在该项目工作两年,交接时根据自愿原则,原公司管理服务人员留在了新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服务于该小区,且新公司接手后在立即召开的全体员工会议上声明原公司所留员工属新公司新聘员工,且声明这部分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 在试用期内这部分员工
我是07年签订的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是2年,第2份为1年,请问我向公司要补偿金可以要几年的,经济补偿好像是08年1月1日实施的,
我于2007年10月进入该公司,办公地点在乐山,公司总部在成都,也签了劳动合同,但当时公司没返一份劳动合同给我,具体合同期限也记不清楚了,在2010年2月公司以我所在区域业务已取消,在该区域不再需要人而辞退我,只说把工资结算完但没提补偿,请问,公司辞退我(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能按劳动法的规定得到补偿吗?那应该如何
我是一个大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六年,在春节期间把员工的考勤搞错,《该员工是我老乡》被公司定性为私自更改考勤,被公司在26日辞退,公司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这样的辞退有没有经济补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