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辞退试用期员工用不用给其经济补偿
辞退试用期员工用不用给其经济补偿 新物业服务公司从原物业服务公司接手管理了一个小区项目,原公司管理服务人员已在该项目工作两年,交接时根据自愿原则,原公司管理服务人员留在了新物业服务公司继续服务于该小区,且新公司接手后在立即召开的全体员工会议上声明原公司所留员工属新公司新聘员工,且声明这部分员工试用期为3~6个月。
在试用期内这部分员工中有人违反新公司规章制度、辱骂和威胁上级领导,给新公司的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严重影响,被辞退,其认为在该项目工作两年,要求新公司按照劳动法向其支付包括其在原公司工作日期在内的两年的经济补偿,且因新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向其支付两倍的工资。
问:1、要不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2、要不要向其支付两倍的工资?
注:老物业公司是因合同到期而撤出小区项目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angn……(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0-01-26 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