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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过失辞退和经济补偿的咨询

有关过失辞退和经济补偿的咨询 背景:

      我在2008年6月份加入某公司,但直至2008年12月份为止,公司也没有为她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在2008年12月份才去领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司领导原表示可以补交相应的费用,但随后公司领导反悔,并以工作胁迫要求所有员工(包括我在内)签署一份放弃社会保险费用的书面文件,社会保险费用从2009年1月份开始缴纳。
   
      我的工作内容需要本市外出。所以,为了方便工作,我经常先在外办事,然后再回公司打卡。所以,我的考勤纪录反映出只要是在外办事,当日的首次打卡时间都在上班规定时间8点半以后。
   2008年6月份--2008年10月份,我有上海地区的直属领导。所以这段时间,我的考勤纪录被默认。10月底,我的领导辞职。11月份,我没有直接领导,并且深圳方面没有对于我的工作向谁负责,如何负责作出明确指示。我依然保持这样的工作模式。11月底,深圳总公司方面派出新的领导视察,新领导要求我们写每日工作报告,其中报告上面清晰的反应每天的工作内容,包括外出内容。而对于我们先办事后打卡的模式,公司也没有作出明确的指示,而予以默认。
    
   现在,公司仅以没有工作日志的11月份的考勤作为依据,认为这样的考勤是数次迟到,属于“严格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要予以开除。但也可以让我自己提出辞职。

询问问题:

1, 公司的辞退是否是属于过失性辞退?还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2, 我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以企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企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给予我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 需要保留哪些证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楼夜夜(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09-03-30 18:18
已有4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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