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派员工,听过2016年2月29日公司将取消外派。今年合同到期,公司续签,但是是劳务派遣的人力单位签合同,当时合同上有一个工资栏没有注明具体的工资,而且本次合同内容以往内容有出入,因为以前合同上位甲方或用工单位,现在就直接是甲方,工作部门为我现在公司,而且外派人力是先让我们签了名,在拿回去说是在盖公章以及到时候公司工资基数的考核所调整,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背了员工的知情权,公司没有具体解释清楚,本次合同到底与现在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而且无具体工资,是否会对员工造成损失,万一公司说合同到期将我们直接退回到劳务公司,关于赔偿问题是否与现在公司无关?,还有我想知道我签了合同,他们盖章还没下来,是否可以将合同索回?因为我们公司大批10年以上老员工,表示对合同不满以及多处地方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表示会更改内容,那我们之前签过还没有拿到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申请一并更改劳务合同内容,并且要求索回之前还有盖章不具备法律效率的合同?万一他们不给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谢谢非常紧急,希望得到律师帮助。应为现在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将被辞退,工作5年以上甚至10年以上的员工,都想公司能给予合理的赔偿,而合同上只说明赔偿两倍工资,还有说明是固定工资还是加上弹性薪酬的工资,因为我们是综合制的员工,有固定加弹性薪酬的概念,如果按照固定,只赔偿2个月,真的很过分,通过法律手段对我们这些弱势的一线员工这么残忍,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我们的应得的。
我从11年起在一用人单位A上班,与B公司签的合同,属于劳务派遣。 今年初又与B续签了一份3年的合同,现仍在合同期内。 昨天用人单位A跟我们说公司与B的合同已于8月31日结束,要求我们与另一外包公司C签一份新合同,工资待遇一样,就是以前的工龄清零不算了。 我们好几个老员工没签字。(公司生产今年都卖给外包了) 现在
劳动法中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中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具体指的是什么?比如将标准工时制改为综合工时制,工资待遇不变属于维持和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吗?
请问,我合同与9月10号到期,原来签订合同基本工资1500,岗位工资2000,绩效500,合计工资4000,现在公司续签合同想降薪,公司给出的回答是基本工资不变,但是合同到期后,会换岗位,重新签订合同,岗位工资降到1000,也就是说以后每个月实际发给我们的只有3000,请问这样子修改合同是否合法?
合同到期后公司要求员工跟总公司续签,工龄及工作地点都不变,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公司是分公司,总部在另外一个城市,之前合同一直是跟现在的公司签订的,现在公司要求员工合同到期后跟总公司签订,保险,工龄,工作地点,职务都不变,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我公司要把我所在的部门从深圳调到广州总部办公,我不打算跟过去也不接受调岗安排。我合同还有3个月,请问如果公司不和我解除合同,我合同到期后需不需要无条件辞职可不可以要求赔偿?
您好,我与丈夫在番禺某村租房,合同到期未续签,之前告知房东不住了,9月10号搬家房东说9月份后二十天的费用也要交清,否则不予退还押金,这样做合理合法吗,我要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除了起诉之类的。
怀孕3个月的员工,合同到期了,是否可以不与其续签合同 如果不与其续签,是不是补一个月的工资给她就可以了呢?
我今年8月份入职一家小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只有一份保密协议(保密开头说的是鉴于签完合同才签订此协议,实际上合同没有签)。由于对于公司不认可,个人认为他是变相传销,因此我邮件通知负责人辞职,于第二天没有再去上班,有几天工资我也不打算要了,只想尽快离开。现在公司催我去交接,请问我有法律义务去吗?他说我跟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