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乡镇供销社主任刘某,以旧市场须改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场改造,经批准后,把旧市场所属土地进行评估,然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与一家私营企业主张某签订联合市场改造合同,建设资金由张某承担,合同约定市场改造完成后全部用于出租,租金供销社按土地评估价占45%股份,出资方张某占55%股份收益,实际建成后,刘某张某把一层的部分店面留給供销社外,其余店面及二楼以上的房产全部予以出售,(购买者无土地使用证及房产证,只有一纸合同)刘某张某从中获利近千余万元
甲某是N村的村书记,N村的几个村民和乙某是朋友,由于乙某想盖厂房,因此找到这几个村民一起商量叫甲某把村里的8亩多的农田(其中包括一部分村民自家的田)以50多万的价格卖给乙某,并签订了合同(那50多万钱乙某还没给,村民自家田卖掉的钱乙某已经给那些村民了)。这件事村主任跟付村主任事先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的(甲
N村有四块地,经过村主任和全村村民的同意把这四块地皮卖给了甲丙丁三个人盖房子,而乙某只是N村的出纳,只是负责将这四块地皮所得的钱分发还给给全村的村民,而现在有人告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想问一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这里面哪些人是有犯罪的?会怎么判?补充一句:房子现在已经盖好了
刘某通过拍卖方式合法取得A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地类为仓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某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A地划分为铺面地出售,非法获利千万元,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开发商摘牌获得30亩国有土地,办理《土地证》后,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的内容 (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才可以转让),未作投资,而是将土地转让给别的开发商进行开发,并获取利润(每亩比摘牌价高5万元),该行为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
2000年开发的荒地,具有开荒证,但是没有土地使用证,每年都上交相关费用,现在转让买卖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对于犯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如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犯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如何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甲方:法定代表人张三(村支部书记) 乙方:法定代表人李四(村民) 甲乙双方于2006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大概内容如下: 甲方将村边12亩(后经土地局确认实为9亩9分)闲散地承包给乙方,每亩、每年300元承包费,共承包十年。承包期间,乙方持有土地经营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活动。 现村民王五根据以上合同,状告
某乡镇供销社主任何某,以旧市场须改造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场改造,经批准后,把旧市场所属土地进行评估,然后以资金不足为由与一家私营企业主王某签订联合市场改造合同,建设资金由王某承担,合同约定市场改造完成后全部用于出租,租金供销社按土地评估价占45%股份,出资方王某占55%股份收益,实际建成后,何某王某把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