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3月17日入职,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用期我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劳动合同约定有员工提出转正申请,经考核合格后转正,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或者辞退。2014年5月20日财务总监突然找我谈话说试用期不给我转正,说是公司业务需要不了那么多人,需要缩减财务人员,我问了下是我个人能力问题还是其他,肯定的说是不是我个人能力的事,下午见我不配合交接工作,通知人事来给我谈,以经验不足,基本的财务管理能力和财务核算能力达不到公司要求来辞退我,这是辞退书上的原因,个人追问具体哪些达不到要求,一直不给我说明,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公司不肯。入职后没见过录用条件,也没人事或者财务领导告知,没见过考核标准,也没有对我进行考核,也没见到考核结果,仅凭财务领导一句话就辞退我。咨询人力资源是否有考核标准,告诉我有,我问在那,是人力部还是财务部,我怎么从来没见过,人力说不出来。
我这种情况能否申请仲裁,胜诉情况如何?
最初是以总账会计投简历面试,定岗位是费用会计,公司没见过招聘费用会计岗位,劳动合同说有员工手册,也没见过,劳动合同说公司未来出具的制度什么的构成合同一部分。
补充:企业辞退,需要有正当理由,我和人力交涉时要求看这些东西,这些东西一个就没看到,这也算是正当理由?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是需要证明的,我一个证明的东西都没看到?难道这也算是合法?
近两天搜集证据发现,总公司内蒙那边有招聘费用会计岗位,工作地点在北京,我很确定没有投过总公司的岗位,在招聘录用时投递简历为分公司的总账会计,岗位定岗及劳动合同签订为费用会计岗位,在总账会计没招来,我是负责总账会计的工作,这点符合总账会计岗位工作要求。
追问:没有投递过总公司费用会计岗位,而且我在职期间一直不知道总公司有发布招聘信息,投递岗位也为分公司总账会计岗位,分公司没有看到费用会计的招聘信息,公司状态目前为大量找人阶段,各项制度不完善。这个可以视为没有录用条件吗?
还有我能否申请补齐之前因实际工作和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之间的工资差额吗,实际从事工作是总账会计工作。
1:4月18填写入职表,还要我找担保人 2:招聘条件是18~25岁,女,认真负责有责任心 3:面试时候口头说试用1~3个月,工资1200,6.5小时 4:工作20天后说要考试,考试经理对本人有偏见,说最后两名自动请辞 5:5月20号考试,本人成绩为30分,是该经理自己改卷,该试卷不公平公开公正 6:次日即5月21日接到电话去人事部报到
我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里没有明确岗位录用条件是什么,但约定了以下几点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旷工一天或1次 2.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请问这一条合法有效吗?
如果我先提出辞职申请,但用人单位不但不批准并主动辞退我,这符合程序么
我先提出的辞职申请,但是用人单位不但不批,在我申请未撤销期间主动辞退我,请问这符合程序么? 比如说,我申请辞职到30天后,如用人单位不办理手续,我有权不来上班并申请劳动仲裁,但在申请仲裁期间,用人单位反而主动来辞退我,要求我去办理手续,这是不是违规的?
用人单位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未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赔双倍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未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提前30天有书面与口头的形式告知本人。且本人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过错,本人在此单位工作满2年1个月.请问这种情况,本人能够获得几个月的赔偿金?
苏州我想咨询一下,我在12月份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现在2月份他们以我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我
苏州我想咨询一下,我在12月份时和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现在2月份他们以我试用期不合格辞退我,并且还让我签辞职报告书,还让我赔800块钱违约金,他辞退我我该赔违约金么?还有我该签辞职报告么?
你好,干了3天,用人单位说不适合,被辞退,没有给工资,他们说试用1星期才可以给
你好,干了3天,用人单位说不适合,被辞退,没有给工资,他们说试用1星期才可以给。应该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