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离婚案件中,可以改变诉讼请求和追加诉讼请求吗?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过于气愤而离开了法庭,此案算了结吗?
请问是不是要再等半年重新起诉?
原告:赵女士(峰峰矿区人),被告:韩某(磁县人)。 赵女士,2004年底恋爱一男生边先生,2006年与边先生未婚生一子。应未婚,所以孩子没有户口。2006年10月左右,赵女士的家人和赵女士的舅舅要求赵女士马上与边先生结婚、并一开始索取数万元财礼,由于男方边先生家境贫穷,无力支付。赵女士的家人和亲戚逼迫赵女士嫁给
你好,张律师!我想问一下我婆婆和我公公的事:他们结婚30年,因性格问题多年不和,分居差不多十年。公公经常因为一点无理小事对婆婆大打出手,公公在经常外面吃喝嫖赌,对家里柴米油盐的事一概不闻不问。年轻的时候婆婆明着管管不住,暗着管也管不住。跟他离婚他也不肯离。昨天又因为没回来给他做饭,对婆婆动拳脚。婆婆一
我想请教大家: 1、离婚诉讼中,被告如何向原告提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是在答辩状中提出吗?还是开庭答辩时直接口头提出即可?还是要在开庭前单独另写一份起诉状?还是写一份申请书要求赔偿?挠头啊。 2、如果老头、老太再婚时间很短,婚后未同居生活,离婚原因是因老头的子女粗暴干涉所致(子女怕分财产,伙同老头将老太赶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原是合法夫妻 有房产一套 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 离婚后 房产如何处分 需要出示哪些证件来证明 另外 夫妻原有另外一套房子 做过公证 现在该房已经转让 原来的公证是否作废 会不会在现有的这套房子上发生效力 谢谢
有一三岁女儿,想要抚养权,孩子一直是我自己带的,之前有1.6万元的贷款,贷款是需要双方的签名及手印,但是在贷款之前对方写了协议此贷款与我无关,请问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那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应了,请问起诉书该怎么写,抚养费可以要求多少?还有什么该注意的问题?
请问一下`我刚结婚一个月 `男方就总找理由不回家 刚结婚完几天对方就去外地了`` 而且去了能有一个多月了 电话也不给我打一个`我给他打 他都是漫骂 `弄的现在一点感情都没了 `我说要去找他`他就说他不一定在哪呢 我怀疑是有外遇了`我和他说要离婚``他也同意了`可是人就是不回来``而且还总拖着我`就我等 `我不想这样一直等
事情是这样的,我朋友的父母准备离婚,原因是她父亲爱赌,然后在外有了女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离婚后怎么分家,家里共四个人,一个妹妹,因先天性原因无自立能力,家里准备拆迁,请问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急切需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