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酒店做服务员,三月份开始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2200,至今单位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保险什么一概都没有,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节假日都上班,也没有加班工资,我十一月中旬就不干了,也没写书面辞职,十月之前的基本工资都打到我银行卡,十月我是满勤,工资就发给我1000,剩余的和加班费以及十一月工资四天半都不愿给,我又是一外地女孩,请问我该肿么办?
本人原是《都市便民报》投递员,由于报社拖欠两月工资和保证金共计三千多元达半年之久,经本人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事项: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两月工资和保证金及双倍工资共计五千多元。开庭前,仲裁进行调解,单位不同意支付申请人只好再追加“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八千
公司突然提出调岗降薪,我没有接受,我06年进公司,到这个月底正好合同到期,在第一次与人事部谈时,他也表示调岗降薪不合理,同意终止合同并以实发工资1800标准赔偿我两个月,但是在今天又和我谈公司老总只同意赔我一个月的钱,因为我们的合同上签的工资是850,而我们实际发工资时是1450打卡,其他部分拿现金,以降薪为由也没有实质性
我在博物馆干了5年,一年一签,临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干5天,月薪900元。实际的是,我有半个月上上午班8:30-12:30,半个月上下午班12:30-17:30,从周一到周日。这是一般同事的上班方法。另外,我们男同事还要上半个月的夜班,从21:00到第二天8:30,晚上24:00后可以睡觉,每晚补贴10元。即是说,我半个月
请专家解答有关劳动仲裁的工资计算方式怎样计算加班费用,谢谢。
如果月薪5000元,工作8小时,所有周六日都在上班,每周休息一天,工作了12个月。请问用仲裁的工资计算方式应怎样计算补偿加班费。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
我厂主要是以计件为主的服装厂,为招揽工人入厂,工厂实行计件+(保底+全勤+加班补贴),(保底工资实行三个月)员工入职前均已详细的阅读了工厂的规章制度,但在签劳动合同时拒签,现在他们在工厂做了不到三个月已申请辞职同时申请劳动仲裁,有意提高保底工资,劳动仲裁终局要求我单位支付其几人二倍工资及加班费。 现在
本人以公司不给购买社会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了辞职报告,要求公司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答应了,要我签《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和《离职手续办理清单》,说会给我多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签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和《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并拿了1个月的经
我在2004年4曰应聘至现单位,几年来三班两运转白班(8小时夜半16小时)、三班一运转(上24小时休息48小时)、两班一运转(上24小时休息24小时)都上过,从未有过调休年假等;因为我们是油库单位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应该有年体检费;2004年起交的养老保险经查法规与本人工资基数不符;2010年工资为1700除社保等扣款大概为1500
我2005年6月进私企公司到2010年的7月一直没有合同,三险,法定假期没有加班费,因拆迁,我有事外出两天没有回来,等回来老板让财务结了一个月多工资,没有任何离职理由也没有办离职手续没有任何补偿,现在我离职5个月还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我该申请那方面的补偿,有多大的胜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