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违反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吗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2011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发布,这是地方性法规吗?2、该办法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请问:该项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相关部门作行政处罚的依据吗,也就是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该条规定作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中,某违法行为人进行违法建设,我单位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进行调查处罚,在调查处理期间,由于该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建设(计划建设四层现已建设两层),而在调查材料中只有两层部分违法事实,应如何处理?是否以已经调查收集的证据对部分违法建设处罚?还是在继续收集证据等建设完工处罚?
法官在宣判前拒绝接受当事人提交的补充材料,是否属于违反程序和违纪行为?
本人的案件已多次开庭,前几日法院寄来传票通知开庭日期,但未通知开庭只是进行宣判。一开庭,法官便要宣读《判决书》。我说:“我有补充材料,要求提交。”法官对我说:“你写上今天的日子后提交。”尚未等我写好日子,提交给他,他也未看到我提交的材料,他便马上宣读起《判决书》。(此材料主要为对事实的陈述、补充意见
律师:"你好,打扰你啦!我们转让了个辅导班才三个月,因为跟以前老板是亲戚关系,房子租赁也是以前老板跟房东签的,房子租期已过,听他说现在不要跟房东再签合同,因为要涨房租,所以没签合同。而房东都以为我们在代管,现在房东突然不让我们租房了,而且要我们交去年的房产税和房屋租赁管理费,跟我们没有关系,现在我那亲
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是否应该向当事人送达书面强制拆迁通知书?
我姐家属于支持城镇建设的拆迁户,也达成了拆迁协议,政府给兑现了补偿金。但因为生活问题,其村镇领导口头许诺可以先在其未拆迁的房屋后面建房,后补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在其建设期间,当地土管、建设管理局向其发出了书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相关人员仍然口头指点“要修赶紧修”,故没有停工。大概10多天之后,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企业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劳动保障部门保管期间因管理不善档案资料不全造成办理养老保险推迟且退休工资相比较同批申报符合条件职工有差额,劳动保障部门是否有责任,如有是否可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当事人不知道所从事的行业需要行政许可,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吗?
经营农家乐的店主是务农人员,对法律了解不多,其经营的农家乐主要以餐饮为主,在没有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经营了2年,被监管人员检查到后,其称自己不知道还要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这种情形能直接进行立案处罚吗?
训诫书是不够治安处罚的一种训诫方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如果当事人不接收以前的教训,过后继续违反治安
3次上访被捏造两次事实,其中一次被训诫后,还要强行拘留10天。 是因以下两条原因当地有关部门互相推脱不处理才引起上访 1.法院的错案当地不给处理, 2.运输公司克扣工资20年,20年发放低于生活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