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打算招一批员工,培训一个月,培训合格再录用,培训的一个月时间里算不算已建立劳动关系,需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不录用的话,需不需要经济补偿?
我接受了律师的建议,去了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但仲裁委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没有办法去主张你的权益。不过,他们受理我的诉讼请求。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与2008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企业始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我提到问题,但仲裁委也没有当庭裁决。我现在疑问是没有签订
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约金是按《劳动合同法》还是按《培训协议》?
我2007年3月1日与原单位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后于2008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进行为期10个月的脱产培训,协议内容主要是培训完了要回公司服务2年,如果违约要赔偿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工资。2009年7月培训完我就辞职,可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金额。我跟公司提出只赔偿培训费,不赔偿工资,公司
律师您好!我和原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2002年-2010年11月,现在2010年7月准备和另外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原单位的工作,如果和新单位签订合同后,请问:原单位的合同到期后(2010年11月)能否得到原单位的经济补偿,能否要求把所购社保的年限补齐(2006年才开始购买社保),如果能,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律师您好!我和原单位签订合同时间为2002年-2010年11月,现在2010年7月准备和另外一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原单位的工作,如果和新单位签订合同后,请问:原单位的合同到期后(2010年11月)能否得到原单位的经济补偿,能否要求把所购社保的年限补齐(2006年才开始购买社保),如果能,最后期限是什么时候!
我于2010年3月12日经劳动仲裁并公告与A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但因A公司已逃逸,觉得没有能够执行的可能性,于是于3月15日进了B公司工作。口头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一年劳动合同。后于4月15日被B公司无故辞退,于是我与B公司进行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为:因我属于“特殊劳动关系”,故不能支持我要求的赔偿金、社保金等请求,起诉
我于1991年在**计生系统上班,同年**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授权区计生局把我招聘为集体所有制工作人员,2008年区计生系统改制,就强制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解除工龄。把我变成零时工。现在叫我于如果不签就停发我的工资,请问区计生局的这种行为合法吗?他们签零时工合同,还说
我想问一下。我2007年与单位签订一份合同,合同期是2010 年12月30日止,但合同期到了后用人单位并未要我续签合同,而且现在已经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继续工作了8个月,现在用人单位由于业务转型,要炒掉我,我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气赔偿这8个月双倍工资/
我是2008年3月25日开始在这个单位工作的 属于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 并签订了4年的合同 但现在被口头告知劝退 单位一方还声称没有我的合同但是我手中有一份 我想知道他要怎么赔偿我 我工作了不到3年 看了相关条例 应该是补偿3个月工资*2 然后反还我应得保险欠款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什么是需要赔偿我的 还有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都
在公司干了四个多月了,其中公司要求前两个月算试用期。期间 一直都没给交任何保险,也没给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辞退我了,我该如何向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而且公司每次发工资还扣我们几十块钱说是税,我们也不知道公司到底有没有交到税务局而且和我们谈工资的时候也没讲要扣税 补充一点 就是从上班至今公司没有给我们放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