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由某银行招募、选拔、培训在银行为其工作,我们劳动合同是与一家跟银行合作的某担保公司签,这否属劳务派遣性质;我们所属银行工作的部门每月会按我们的业绩制作工资表发与该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按其总额向银行计财部门全额索取后,只发我们总额的80%,另工资20%交由我们所工作银行部门保管,这是否合法?
劳务派遣协议上只写有甲方(原工作单位)乙方(劳务派遣公司)的签字,没有我的签字,这份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我原再甲方工作,但后来甲方叫我和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当时也没多想就签了,后来没到一个月,甲方就把我解雇,我已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现在他们否认我是曾是甲方的员工,于是作假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书,上面只有甲
2007年5月被公司要求签订劳务派遣合同2年,工资为3600元,2009年到期续签,合同上工资约定为1200元(同一工种)。我可否以工资待遇过低拒签此合同,并要求公司赔偿。2004年进公司,到2007年5月一直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后公司要我们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如果有赔偿的话如何计算
劳务派遣关系是否属于新《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的劳动关系存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们07年8月1日前在沈阳东联日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全国各大超市供“妙潔”牌的
我在现在的单位同一个岗位工作了接近10年的工龄,原来一直是派遣性质的,合同是每两年签一次,到200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现在要求我们签外包性质的合同,工作性质工作岗位不变化。这样公司就从花名册中把我除名了。以后的关系就是外包公司关系了。请问:公司这种做法违法吗,我可以要求索赔吗
我们与公司签订了四次劳动合同法2004-2008年签订了3次,2008年至2010年8月31日签订一次,可能公司为了不和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准备劳动到期将公司员工全部转为劳动派遣员工,岗位包括副总\主任\统计员\设备管理员等全部岗位,这样公司一名员工也没有了,全部是劳务派遣的了.请问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公司岗位中就是老总是
我是邮储柜员,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合同》写明:薪酬由岗位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福利等项目构成;与分行合同用工同工同酬,以岗定级;柜员的岗位工资1400元(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按相关绩效办法考核。 但是实际上住房养老金比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的正式工低,而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的正式工之间
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是否享有用人单位同工同酬?是否存在周末双薪?还有,假设用人单位让电,而放假一周,但是用人单位要求用周末补回,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