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有一名员工参加工作时一切正常。后因个人原因,精神出现了一些问题,后经签定为精神二级残疾(有证)。平时在单位就让他做些简单的清洁工作。近来,他常出现一些危险动作,如开设备运行的电动操作系统等,为保证其安全,我们请他的父母将其领回家进行监护。我想咨询下,象他这种情况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否所遵循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另单位要给予员工补偿吗?若员工不同意,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期待您的指教!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被迫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还没解决好,公司就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费,本人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注明了解除日期,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相应补偿金,有本人的签名。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找本人协商,但没有结果。可到了本人所注明的解除日期,公司马上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我想问的是:虽然我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并同意,但解决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这时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被迫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还没解决好,公司就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费,本人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注明了解除日期,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相应补偿金,有本人的签名。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找本人协商,但没有结果。可到了本人所注明的解除日期,公司马上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我想问的是:虽然我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并同意,但解决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这时
我工作9个多月,单位没有同我签劳动合同,没有给我上社保,在前几天突然通知我不用再上班了。原因是公司的效益不好。 我查了劳动法,我认为我可以得到的补偿有: 1、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2、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两个月的工资赔偿 还有一点是我的问题,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给我一个思想和时间上的准备。 按照法
我是上海精神分裂病人,合同过期在医疗期。有残疾证单位是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我是上海精神分裂病人在合同期已过2008.12.31,但我还在医疗期内!我想去上班,有什么办法吗?单位现在还在给我工资! 2008.12.17住院上海精神卫生中心 2009.3.16出院-2010年至今长病假在家中,单位给960工资加四金 我是上海地铁的精神分裂者也就是精神病31女赵某,2008.12.31合同到期前,我生病住院治疗三个月!
与原公司中断劳动关系后,原公司不肯转出职称关系,该怎么办,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
(1)本人是一名高级工程师,在一间有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公司工作,由于该公司几年来一直不发奖金,本人决定辞职。 (2)本人于2010年5月初提交辞职报告,得到老板的同意后,于2010年6月1日离开原公司,到新公司上班。 (3)原公司购买的社保到2010年5月为止,6月的社保已由新公司为我购买。但原公司一直不肯开“辞职证明
家庭有精神病人是很多痛苦,危急安全经济负担也很大责任心很多,特别子女成年后精神病终年无止地照顾看护医治一刻也离开不得象看一个不懂事小孩已经是够苦了,成年人已不在于父母抚养年龄了,精神病关糸到社会治安问题,反复复发性很高,和其它残疾是无法比的,精神肢体多重二级以上无自理能力靠父母照管重度残疾人,民政局
我知道做事要遵纪守法,否则必受法律严惩。遇到危险要拨打110。吃饭、如厕、睡觉、更衣、洗澡等技能具备。饮酒不能过量。我想这些态度应该避免了我成为一个精神残疾人,因此我希望可以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