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初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上面盖有 区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办公室 的章,并协商在入户时结清房屋差价款,但协议上写的是“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差价款xxx元,并在5日内结清”并没有说是哪个日期的5日内,当时也没在意。现在“征收办”又 说必须现在结清房屋差价款,否则一年之后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但在协议的第四款 违约责任里有“征收结束后,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过渡期超过18个月的,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征收办这样做是不是违约,现在应该怎么办? 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我是棚户区改造区。现看了江西省文件是住房面积不足36平米补足36平方,而到了咱们本地却被政府改为了30平方,而低保户才能享受36平方米,不知这样是否合理?难道是我们没读懂文件精神还是地方擅自改动文件呢?
棚户区改造得疑问,我家土地证属于划拨性质,土地等级6级,土地证图纸面积为129平米,房产证面积93.52平米,24.13为无房产证,还有42.96平米得地下室,但地下室得层高已达到2.5米,地下室从院子里有个门,但从另一面看不是地下室,就是说房子地势一面高一面低,按政策这个地下室能否按一对一调换房子,院子里得水泥地坪40元
根据棚改政策我获得一套棚改房。因种种原因我私下和别人签下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没进行公证)。现在我又因种种原因不想卖了,并愿意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对方不愿意。 我想问的是:该棚改房根据棚改政策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的规定(在合同买卖中有说明,并在签合同时给对方说明。)该合同具有法律性没得?如果不具定
我们的长期宅基地使用证,说收回就收回,任何说法也没有,一句话:国家的!国家就可以任何补偿不谈!我们自己盖的厨房厕所,完全按照附属物,每平方仅仅补偿二三百元,而回迁房的厨房厕所,却要我们交四五千元买,包括百分之三十几的所谓分摊,也要我们交四五千元,试想我们的宅基地动辄二三百平方,补偿我们仅仅七十余平方
我们公司是当地具有专业资质的一家动迁公司,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对其动迁区域内的被动迁户的房屋进行了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在此基础上对其附属物也进行相应的补偿还另给了搬家费和过渡期租房费,可是更有些难点就是当地有几个养貉和养狐专业户要求我们对其貉窝以及貉子进行补偿,补偿完
我家今年棚户区改造,5月和开发商达成协议现金补偿我们。开发商资金紧缺要到9月给,现在规定的日期已经过了。和我们签署的协议是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的公章及负责人的名章,如果我们要起诉需要起诉棚户区改造领导办公室的负责人吗?开发商的责任主要还是政府机关的责任? 开发商当时给我们保证9月给补偿款,签署协议时有给
我家在一个县城,去年进行棚户区拆迁,当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面积1:2,我家是30多平的,签订合同是给60多平,可是现在楼房完工后,开发商不按1:2给,而且当时我家签订的合同上写着就要那个单元那个楼层,可是现在那个楼层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卖出去啦,给我们回迁户的是顶层或者靠边的不好的楼层,我们要求她按合同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