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何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是指夫妻双方 “ 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指 离婚夫妻共同使用?
您好,我有法院判决并执行的房屋一座,该房屋原属于某公司的办公楼,由于欠我个人钱,法院判决给我,但是大土地证不在我手上,在别人手上,我现在想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但是土地部门都说没有大证,不能办理,我该如何呢
我的当事人对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不服但过了上诉期还能再审诉吗?
我的当事人对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不服但又过了上诉期还能再审诉吗?再审诉的话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诉还是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审诉呢?还需要哪些材料吗?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将上诉人列为:“(一审原告)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非常错误。因为本案的“行政上诉状”列的是:“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人列错的行政裁定,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