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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何解释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如何解释 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是指夫妻双方  “ 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指  离婚夫妻共同使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ujua……(新疆)
提问时间:2013-06-10 23:0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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