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日进该公司工作的,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再进入公司时面谈为1个月,4月初提出转正,公司领导批准将在一个月内给予转正。后因4月22日至5月10日请婚假,请婚假公司领导提出因未转正不能享受带薪婚假,按事假计算。婚假结束5月13日上班与公司领导提出转正,公司领导批准了转正。转正后一周因工作有些失职,领导对此提出不能给予转正,需按试用期工资计算,并要求进行处罚。转正事宜需要推后考核再定。提问一: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请婚假不能享受带薪婚假是否合理?提问二:员工转正后工作失职公司是否有权取消转正资格?是否合法?提问三:4月份知道自己怀孕,此事还没有告知公司,处于某前的情况我该怎么办?如何为自己维权?提问四:关于转正再定事宜公司将任然找理由推辞,我该如何处理,不转正是否我就不能享受转正工资?
各位律师,你们好!想咨询下,公司想借不服从工作调动,来开除员工,这样公司做合法吗,员工应该怎样面对与应付呢?本人合同从2010年11月签到2013年11到期,公司最近在做削减目标,发了份通知让各位员工自愿报名离职,补偿按N+1*50%,也就是说只能一半补偿,我没有报名,但部份员工有些有报名离职,但离职后空缺的岗位想让
公司签订合同时合同上写明公司有权按需要改变员工工作地点,现公司要求我前往苏州工作,如果不去可以申请补
我与公司共签了三次合同,最后一份是到明天2月份到期,合同上对工作地点是这样写的“雇员的初始工作点为上海。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安排或派遣雇员到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或中国境外工作。”现在公司要求我们搬到苏州工作,如果不去,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公司休假制度为排休,有事因工作原因员工未能在当月休完自己的例休(如一个月4天例休),例如,员工3月份本应休假4天,实则休假3天,问3月份剩余一天例休是否可以放到4月份休,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员工上月遗留例休。还有一种情况,员工过年3天法定假日上班,公司规定过后补假,但补假必须在年前一个月提休或者年后一个月补休
公司合同中写明,公司有权改变员工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前往无锡新区工作,如果不去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
我与公司共签了两次合同,合同中有这样 一条 工作地点为上海嘉定。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地,员工对此表示了解并接受。现在公司安排我去无锡新区工作,我如果不去,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去年因公司办事处搬至外地,导致我们办事处员工全部被迫辞职。现因我个人身体原因,已达到政府补助要求,可享受政府医疗补助,但需当年的收入证明,需该单位在我的补助表格中敲章证明一下当年收入。但该公司拒绝给我敲章,理由是我已不是该公司员工,非在职员工一律不给敲章。想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敲章?我
七、保证条款。 乙方保证劳动合同解除后一年内不从事同现有工作岗位所从事工作性质一致的工作。承担遵守规章和保守单位专有技术、秘密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工作中导致面部受伤,手脚骨折,请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本人就职运输工程公司,做运输。在卸货过程中,因货车尾箱很重,卸下之后,重量不平衡导致车厢前振动。导致本人手脚骨折,脸部缝针二十多针。鼻翼向上翻起。 公司告知,本人工作未满时限,所以,用公司其他人的名字报的住院手术。好作为之后的医疗报销。 我想问的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是否有权申请工伤?并要求公司进
员工已在公司工作近2年,5金一直给以缴纳,在他自动离岗后,要求赔偿11个月工资是否
员工已在公司工作近2年,5金一直给以缴纳,在他自动离岗后,说当初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补偿11个月工资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