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保密协议仲裁可否推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我公司为保障集体利益不受侵害,与有项目合作关系的个人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此人离职后向仲裁申请裁定与我方有劳动关系,以保密协议为依据。要求补偿因未签劳动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仲裁似乎想予以采信。说只要签署了这份协议就可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我们有她当初自己发来的项目合作意向邮件,有她在其它单位的社保记录。她只
一家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拟向一家民办非企业科技单位投资,成为其全部出资人,符合中国法律或相关政策规定吗?
我们属于国有企业,2009年9月关停改制,在2011年1月原来法人代表即厂长被我县的国资办开除了,没有向职工说明为什么?然后国资办重新聘请企业中的人做法人代表。请问:国资办这一做法合符国家法律法规吗?依据是什么?
单位和法人变更工作11年,少交5年养老金。现在还可以要求公司补交吗?不能补交可以要求补偿吗?法律有具体规定吗?【以前公司没给交,后来卖给外资,外商只给交接手以后的。】
因单位召开股东选举大会未能开成功的情况下,部分股东不存好意,说已打官司名誉让股东签字,签字后就在次纸张上乱篡改,罢免董事长并捏造五人为董事会成员,然后去工商局变更法人,还有部分股东签字后知道是上当了,就去工商局书面告知不要随便给他们变更法人,等我们从新选举后在变更。原董事会成员副董事长拿着董事长的委
我是一个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在这个公司已经做了十五年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去年公司将法人变更了,钽我仍然在给原来的法人做事,每天上班考勤还是这个公司在打,今年四月份新的法人说不给我发工资了,请问我能要求新的法人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