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底《教师法》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95年底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规定:符合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任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997年本省实施细则:属于过渡范围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到1995年底,年龄在40岁以下,目前不具有中学二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在职教师及其他人员暂缓认定教师资格,发县以上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因学历原因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五年)符合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和学历规定即可按教师资格过渡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本人于90年大专结业分配至现初中,一直是在职在编教师,考核从没还没不合格,符合《教师法》和《过渡办法》,96年就应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但我至今没得。省实施细则符合国家原法规条文吗?有抵触吗? 由于本人刚查到以上法律和实施细则,能因没人传达文件错过五年学历补救时间追究责任吗?没资格证书,我不能参评高一级的职称(一直是中学三级教师)我该怎么办?
2002年公司出台新的薪酬制度,制度说专业技术人员将实施聘用(具体办法另定),高级职称对应的工资级别为3级,与此同时公司将我的高级职称资格证书拿去,长期用于公司和二级公司申领专项资质及年审,就是不给我聘文和套级(我现是6级),问他,他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实施细则>还没弄出来。现在我到龄退休,请求公司补发聘文和工
我村实施迁村并点,原村址235亩地,现在需要用粮田约140亩地建楼,置换资金约三千万,房屋补助每间三千元,每人口15000元,现有住房评估未知,每人四十平方米,每平方米一千元,超出部分附加约需贰佰元,大概估计每户一套楼外加车库一个,有很多家庭都住不开,但是在平房就可以住开,现有耕地还要继续耕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政府委托拆迁公司负责拆迁符合国家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吗?
各位律师: 请问: 1、政府委托拆迁公司负责拆迁符合国家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吗? 2、与拆迁办人员沟通过程中,询问其是代表政府还是个人?居然回答说:我谁都不代表,代表我个人?面对这样的拆迁办或拆迁公司人员,如何处理?
各位律师: 请问: 1、政府委托拆迁公司负责拆迁符合国家关于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吗? 2、国家规定拆迁由政府负责,是政府行为!与拆迁办人员沟通过程中,询问其是代表谁?其回答说:我谁都不代表,代表我个人?面对这样的拆迁办或拆迁公司人员,如何处理? 前来与被拆迁户洽谈拆迁被偿事宜的人,是拆迁办或拆迁公司的工
93年底《教师法》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95年底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规定:符合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
93年底《教师法》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95年底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规定:符合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