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实施细则符合原法规条文吗?
实施细则符合原法规条文吗? 93年底《教师法》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95年底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规定:符合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任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997年本省实施细则:属于过渡范围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到1995年底,年龄在40岁以下,目前不具有中学二级教师及以上职务的在职教师及其他人员暂缓认定教师资格,发县以上临时教师资格证书,因学历原因暂缓认定教师资格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五年)符合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和学历规定即可按教师资格过渡办法认定教师资格。
本人于90年大专结业分配至现初中,一直是在职在编教师,考核从没还没不合格,符合《教师法》和《过渡办法》,96年就应该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但我至今没得。省实施细则符合国家原法规条文吗?有抵触吗?
由于本人刚查到以上法律和实施细则,能因没人传达文件错过五年学历补救时间追究责任吗?没资格证书,我不能参评高一级的职称(一直是中学三级教师)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热带的欧冠(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3-03-26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