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实施细则符合原法规条文吗?
实施细则符合原法规条文吗? 93年底《教师法》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95年底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中规定:符合教师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过渡范围,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的在职教师,由本人按其现任教师职务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1997年本省实施细则:属于过渡范围但不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到1995年底,年龄在40岁以下,目前不具有中学二级%E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热带的欧冠(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3-03-26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