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8月20日原告某县残联所属度假村因欠被告李某1.9万元未还,有意将度假村让给李某经营以抵偿债务。经协商,原告拟定了度假村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该责任书一年一定,当年的管理费为3.5万元,此后的管理费视市场情况一年一定,当年的管理费分两次付清,签协议时付一部分,所欠被告款项约定次年抵偿部分管理费。当天原、被告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但双方均未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被告接管财产后交了5000元给原告,原告作租金入了账。时至今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还租赁场所和相关资产,支付租金6万元。审理时被告不承认租赁关系,合同被告没有签字,所交5000元系原告向被告借的,原告庭审出示的条子是原告自己写的,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怎么写。但被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因度假村较偏僻,原告解释被告未签字的原因是试几个月再看,而解释自己三年都没有签字的原因时是单位法人代表更换,有人告状,单位人心涣散所致。现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
现被告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交还财产及场地,但前提是不承认双方是租赁关系,并要求原告退还5000元及1.9万元欠款。调解时原告表示同意退还5000元,但所欠被告款项1.9万应抵偿完。被告不同意。急请高人回答,谢了。
1995年12月,方某与某D全民所有制企业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于1997年1月又续签了三年合同。同年3月,单位发现方某在1996年12月的病假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既通过熟人开病假去上海做生意。公司决定:(1)1996年12月的18天作旷工处理,并将病假工资扣回;(2)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除名。
4月1日,一学院学生张某(17周岁,朋友儿子)因其朋友要汇款100元给他,需要使用银行卡,因其本人无银行卡,便找同学江某借银行卡一用。江某在出借银行卡时,告知了该卡的密码,同时还告知张某卡中无钱。次日,张某到银行查询100元是否汇到时,发现卡中有5000元,考虑到江某不知道此款,便想取出占为己有。于是,张某从银行
7月6日清晨7时许,某派出所接群众报警:双凤村岗子头村民组50余人到某卫生院聚集,正在拆医院的围墙。 接警后,某派出所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在制止情绪激动的群众拆剩余围墙的同时,积极展开调查工作,同时将向某办事处领导汇报。经调查:上世纪80年代初,在原某公社的协调下,双凤村岗子头生产队将属于生产队
我和前妻在离婚前曾签订,约定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但是如果我自行购买住房同意其在里面居住。签订协议后,我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住房。现在双方判决离婚,但是法院未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妻以该房屋为共同财产以及拥有居住权为由,屡屡过来闹事。 因为该房为我按揭贷款买的,而且现在尚未有房产证。如果我向法院提起诉讼,
7月9日凌晨2点左右,我们驾驶载货机动车沿高速行驶至韶关时,因右道施工封闭,借左道行驶,我们正常减速变道,这时一辆大巴从后边高速驶来,与我追尾。在强大的作用力下使我车与前方车辆发生连续追尾事故。大巴乘客1死数伤,我方车辆及货物严重受损。请问在此事故中,我方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