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本案如何定性及处理
本案如何定性及处理 07年8月20日原告某县残联所属度假村因欠被告李某1.9万元未还,有意将度假村让给李某经营以抵偿债务。经协商,原告拟定了度假村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该责任书一年一定,当年的管理费为3.5万元,此后的管理费视市场情况一年一定,当年的管理费分两次付清,签协议时付一部分,所欠被告款项约定次年抵偿部分管理费。当天原、被告办理了财产移交手续。但双方均未在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被告接管财产后交了5000元给原告,原告作租金入了账。时至今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交还租赁场所和相关资产,支付租金6万元。审理时被告不承认租赁关系,合同被告没有签字,所交5000元系原告向被告借的,原告庭审出示的条子是原告自己写的,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怎么写。但被告并未出示任何证据。因度假村较偏僻,原告解释被告未签字的原因是试几个月再看,而解释自己三年都没有签字的原因时是单位法人代表更换,有人告状,单位人心涣散所致。现原告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sir(湖南)
提问时间:2010-07-12 1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