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方持有土地在16年前已经被 生产队转让我方,在土地900平米上建设,以福利厂形式建设了800平米厂房,当时有合同书,但是由于当时双方没有法律意识,合同书一直未由双方签字,只是口头形式,合同书上明确表明我方 给集体每年1000元,作为土地减少的补偿,16年一年未少(有收据)。
我方持有 《土地使用证》《土地建设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 在法律上不完善的 合同书 一份~
目前,生产队上诉,诉我方持有土地是租聘制,土地使用期限已到,要求我方购买土地,土地以拍卖的形式出售,因此请求法律援助。
律师您好!
土地使用证上面没有标明使用年限,法律上集体土地最多使用年限是多少呢?集体土地是不是 不存在私有这一说?我需要出示什么证明 才能证明这块地是我私有的呢?
我家有一土木结构的房屋,房主是我父亲名子,父亲去世后,98年我把房子卖给了别人,买房人是城镇户口,他老婆孩子是我们邻村的,现在房子己征收,没征收前我就向征收办提出了房子没过户,而且还有卖房时要求他交我们组上的钱到现在没交,也就是管理费,我多次向征收办的提出这征收合同不能由他签,但征收办不但合同跟他签了
卖方对于集体土地房产不能交易不知情,买方在知情的情况下欺骗卖方,说过户没有问题,与卖房签订了合同。卖方因为不知情,还特别在合同中要求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尽快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发现无法过户,于是卖方想取消这次交易。但是到法院立案时法院以"交易非法、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立案,请问应该怎么解决?谢谢
我于1983年租用集体空闲地近800平方米,建造小型造纸厂至2006年(因国家政策环保未通过而关闭),关闭后至今一直闲置未用,租用期间修建了厂房和一些装原料的池子。2012年5月响应政策退耕还林、复垦与本生产组20人以上社员代表会议口头协议通过除厂房外余下600平方米按四、六分成。现今复垦拆除后部分社员提出异议,要余下
谢谢你的答复!就昨天的问题‘租用集体土地赔偿款纠纷’一事。再向你咨询一下: 于1983年开始租用集体土地建厂,当时的协议现在双方都没有了,集体唯一可以证明的是我往年交租金的收据。但不能证明租用土地的面积,因为我是本社社员,在此租用期间我用自己相当一部分承包地或自留地从其他社员调换过来的。集体争辩的是我所
婚前老公家在自己的宅基地给我们盖了一套100多平米的平房作为婚房,当时是老公公以他自己的名义办的土地使用证,几年后我在城里买了套房,一直很少回老家去住。后来,我们好心同意老公公让老公的大弟弟和二弟弟结婚借用几天我们的婚房,但是后来因新农村建设赔钱,所以老二、老三却要分我和老公的房产,我不知该怎么办了.想
外婆有三个女儿,最小的女儿是我妈——我的两个姨妈分别是澳门和美国的居民了,因为两个姨妈有不考,未尽到子女的义务以及对我妈妈遗产上处理觉得有想不恰当,想想集体土地中的1/4给我的妈妈,土地分配情况目前是1/2归第一个姨妈和外婆所有,1/4归第二个姨妈和外婆所有,最后1/4归我的妈妈跟外婆所有。由于外婆年事已高,土
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A土地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同时根据当时政策,A作为城镇职工,与拥有该块土地的生产队签订了“征地合同”,并有国土局下发文件,其中说明:“同意征用,土地所有为全民所有,使用权归A”。但是需要缴纳相关费用才能将土地转为国有,A当时并未缴费。A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土地仍未转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