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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于我2008年4月签署劳动合同。 合同中注明: 乙方工作地点:上海***路***号 甲方安排乙方在:“华东拓展”部门从事“专员”工作。 4月至今,我主要工作地址在合同工作地点,偶尔出差至公司加盟商所在城市(公司给予出差补贴,加盟商有独立公司,公司在此城市未注册公司)。 12月,公司收购加盟商,变更为直营。(公司在此城市任然未注册公司,原加盟商员工和老板转签公司合同)。 公司现在要求我常驻此城市(非出差形式,无补贴)。我表示合同签署地为上海,并且应为家庭原因无法常驻此城市,并希望公司能调整岗位。 如今:公司愿意赔偿1个月工资+1个月代通知金辞退我。 我表示不接受,并提出“按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要求双倍支付赔偿金”。 但是得到公司先后两个答复: 1.公司和我协商调整的岗位就是去此城市,我拒绝,所以公司表示已经达到协调目的,但是未果。 2.公司以劳动法第四十条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表示现情况是公司发生重大变化,所以需要按四十条执行,不能遵守八十七条。 请问公司这样解释是否对的!如果错误,错在哪里?我是否能通过仲裁解决? 问题补充:公司在与我签署劳动合同至今,公司和部门未发生任何变化,唯一变化就是加盟商被收购。 我的合同岗位是“专员”,而自签约时至今,华东部在上海也有同样岗位留在上海(合同中工作性质都是专员,只是工作内容稍有区别),未什么同为“专员”,我申请调整岗位留在上海公司就说公司和部门在上海没有安排我这个岗位,但是现在仍有一同签约的同事(合同中岗位是专员)仍然留在上海。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提问人:tangge1220
提问时间: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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