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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界定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里第二章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即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现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的问题: 关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界定。
一职工2007年1月与公司签订一年多合同,于2008年3月底到期,当时续订三年合同,将于2011年3月底到期。
那么,届时合同到期,是计算为已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界定为只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文心岛(北京-西城区)
提问时间:2010-08-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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