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缓刑期间,一直在原单位工作,这期间的工龄,算不算连续工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1978年6月6日(78)法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新字第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但是,人事部《函[1999]177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这样,最高法、劳动部与人事部,在缓刑期间工龄计算上完全相反,在这种情况下,该适用哪个法规?谁服从谁?需要说明的是,证据证明,原判决是法官徇情枉法,人为制造的假案。目前正在举报控告中。本人邮箱:yupinmin@126.com
我的第一份劳动合同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1月31日,第2份劳动合同时2008年2月1日到2010月1月31日到期,现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我能拿到几个月的补偿金 之前的合同也是和一个集团公司下的另外公司签的,总共工作了8年
我2000年进一家公司工作,2006年10月1日合同到期,进入总公司旗下另一家公司工作,合同2006年10月1日到2008年1月31日,第二期合同2008年1月31日到2010年1月31日,现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项律师我能拿到几个月的赔偿金。公司现提出按新劳动法赔偿2个月工资,对吗。
我想请问一下,我是事业单位职工,是国家全日制大学毕业生,我单位在给我计算工资时把在大学读书时间也算作工龄,但是在计算年休假时,读书时间却不算作工龄,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各位律师好!我于2002年的7月份进入现在的单位工作,并与当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至次年的7月(当时的合同是一年一签),之后的每年7月份都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直至2007年,2007年的10月份我因个人原因离开单位(未办理完结手续),12月28日回单位上班,当时单位领导说工资从2008年的1月1日起计算,并于1月份签订了劳动合
你好,我是2010年毕业生,现签约单位是富士康,由于频频丑闻,先不想去了。又准备考公务员,请问这期间的档案该怎么安置?由于公务员中涉及工作经验的要求,请问这个工作经验是怎么定义的,如果到2012这期间没有固定的工作,叫有两年工作经验吗?谢谢了
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3年,2010年6月30日到期合同终止;2010年7月1日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B两家公司是一个集团下的两家不同的外资独资公司,各自是独立法人企业。 请问我在A公司的3年工龄在法律上是否应该被B公司认可并计算在其工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