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缓刑期间工龄计算适用何法规?
缓刑期间工龄计算适用何法规? 请问:缓刑期间,一直在原单位工作,这期间的工龄,算不算连续工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缓刑期间是否计算工龄问题的批复(1978年6月6日(78)法办研字第11号,(78)中劳新字第20号)规定: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工作单位留用叙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但是,人事部《函[1999]177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规定: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这样,最高法、劳动部与人事部,在缓刑期间工龄计算上完全相反,在这种情况下,该适用哪个法规?谁服从谁?需要说明的是,证据证明,原判决是法官徇情枉法,人为制造的假案。目前正在举报控告中。本人邮箱:yupinmin@126.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信为先(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0-06-26 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