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起诉离婚,现已怀孕70天,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是否合理?速解答不胜感激!
甲男与乙女谈恋爱不成分手,后乙女听说甲男准备结婚,心理失衡,对甲男进行多种形式的侮辱诽谤,但因各种因素,甲男仅获取如下资料: 一、乙女散发诽谤甲男的书面文字材料(其上所有内容与最后落款的乙女名字均为打印)一份,接到此材料的多人中仅有一人愿意就“此材料是由乙女本人亲自散发”而出庭作证; 二、甲
丈夫跑的不在妻子能否要求精神赔偿{有医院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已经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其他手段就是丈夫跑的不在 伤害后果就是妻子精神有问题
我于2009年10月7日被人暴力抢劫受伤(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在今天的行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我提出了被告赔偿我住院的医疗费24500元,但对方律师说被告只承担我在单位没有报销的部分,合理吗?还有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怎么算?另外由于我在被抢劫受伤,腹部留有20厘米的伤疤,直接影响夫妻感情,致使我于2010年2月8
婚介所泄露当事人隐私给厉害关系人,以什么理由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形法院会受理吗??
我的朋友在得知丈夫外遇,一气之下跑到婚介登记,并签了合同,缴纳了服务费。其丈夫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提供了当事人在婚介个人信息登记表的复印件,庭审中其丈夫解释了登记表是从婚介所复印而来,是因为他母亲和婚介负责人是老同事关系,婚介所这样的行为是否可以以侵犯个人隐私要求精神损害的赔偿呢?这样的情形
今天我去法院咨询,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上告相邻关系和因此间接造成的人身损害必须分成二个案子写起诉书。请告诉我,这是为什么?
孩子被几个成年人(其中一个是政府干部,一个是电力局职工)殴打致伤。如果公安机关处对方以拘留,受害人还能够要求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吗?
13岁的女生发生车祸,左小腿骨折,无手术,未伤残,伤情稳定,已出院,康复情况良好,现起诉至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官调解时,明确表态: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可能考虑补偿一部分精神损害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和老公是11年6月21日结婚的,8月29日,就在我怀孕期间,无意间在他车上发现了一个女人医院的流产病历,最后几次去医院复查身体的纪录就在我们结婚后,几乎每7天、10天、15天就得去一次医院,这么重要的女人病历竟然在他车上,后根据病历上的电话查找,对方是他医院的医生,也就是他的员工,多年一直有暖昧关系,直到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