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在已属于结算阶段,合同中变更的计价原则上只有投标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清单报价已有的单价计算,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可参照来确定变更单价,我们工程属低价中标,所有的单价都偏低,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工程量变更都超过原招标清单量2倍,但合同中又未约定工程量变更幅度的计价方法怎么办
我买的是期房,先交了一大半的房款。当初只签了认购合同,现在开发商要求签正式合同了,但合同内容大多为霸王条款,尤其是不约定办理产权证的问题。而且说签就这样签,不签后果自负。我想知道1:合同中没约定办理产权证,如果将来产权证办不下来,开发商是否有责任。2:我不签合同,能否算我违约 3: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申请退
我是中介,近期与一客户口头约定使用商业贷款买房,但在合同上没有约定贷款方式,现在客户反悔,要求使用公积金贷款。听说对方请了律师,说合同有异议应该根据客户的要求办理。请问我该怎么办,我想请律师。我能争取我的权益吗?我不想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逼客户就范吗。
我于月初看中一套房子,并下订金,在中介的协同下签订了一份三方合同。合同约定在我付首付给卖方结清货款,付款时,要签一份委托,委托到中介名下,以保证我的权益。4月16号,我去交首付后,卖方却不肯签订委托。当天协定在此4.18日先交房,加入三方合同。4.18日,卖方以没空为由不愿意交房。今天,4.21日,我们到银行拿到
2010年2月28日我购买了嘉兴乍浦东方巴黎城的房子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出卖人于2010年4月30日向买受人交房时:水电未通,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要求。买受人于2010年7月8日再次要求出卖人交房时:水电还未通,并无法提供具体交房时间。
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商品房面积为120平米,但交房时面积为165平米,超出合同面积45平米,按江苏省商品房管理条例超出的3%的可以不付给开发商钱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未对买方首付时间及办理贷款时限做约定该怎么办?
您好!请问:我是二手房的卖方。在小中介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对买方首付时间及办理贷款时限做约定,只是写了“房款到帐”腾房。这几天就要去房屋所在的区房管局去打买卖协议,在这份协议上有付款时间的相关条款吗?在这上补签首付及贷款时限行吗?如果没有或不行,该怎么办?如果补签了房管局买卖协议付款时间就和中介
按招标书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中标后施工工程量是招标工程量的30%,项目严重亏损。要变更项目单价,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