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重庆拥有一套临街房产,两楼一底,共三层。其中一二楼在房产证上,被确定为商用,实际也是运用于商业经营,面积共120㎡。第三层,为后期增建,房产证上有记载但没有加入产权面积,面积为12㎡。 2007年,因开发建设,开发商与我们协议拆迁,我们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并在5月份签订了协议。 协议中明确:(当时是父母与之签订的,由于不懂,所以很多条款并不明细,下列是部分协议条款,除涉及到私人具体信息外,都是原文) 1、 甲方拆迁乙方坐落于00区000号房屋,该房屋系 混合 结构,房屋性质 经营 ,建筑面积120㎡,《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000,《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0000。 2、 乙方在2007年5月16日前结清相关费用后自行腾空房屋(其中所有设施设备须保持完好),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水、电、气、闭路等相关证件原件和房屋钥匙向甲方交房并办理好拆迁手续。 3、 期限暂定为两年,即以甲方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交房。 4、 乙方自愿选0号楼0栋临街0号门面,暂定建筑面积120㎡,待房屋竣工后,以区房产测量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5、 甲方拆除乙方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进行补偿,甲方实际安置建筑面积与乙方原房屋面积相等的部分,乙方不支付费用。 6、 乙方原有12㎡住房产权证上未载明确,乙方要求选择住宅一套,甲方同意。乙方要求其中12㎡不支付费用,超出面积约31㎡,乙方承诺按经济适用房公告价执行。 7、 新房办理《房地产权证》登记时,所需要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自缴纳所需费用。 8、 大修基金及安置房屋所需增设设施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我的疑问是: 1、 开发商直到现在仍未交房,是否违背了上诉协议第3条,我们应向其要求给以哪些补偿?应如何计算? 2、 置换门面现址,根本没有120㎡大小的门面,根据上诉协议第4条,开发商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置换给我们几个门面,只要加起来凑足120㎡即可? 3、 如果开发商现在只能置换我们几个门面,才可凑足120㎡,开发商是否可以自行决定部分置换在临街,而另一部分置换在明显不如临街价值的其他地方,如后排?我们拒绝接受,但开发商以我们原有门面为一楼一底,而现在全部置换在了平层为由争辩,是否有依据? 4、 如果开发商已置换不出整间120㎡的临街门面,而我们接受用不在临街的其他门面来补足相差面积,我们是否能以不在临街的门面商业价值低于临街为由,要求开发商给以一定的差额补偿?如可以又如何计算? 5、 如果开发商已置换不出整间120㎡的临街门面,而我们又可以拒绝接受不在临街的其他门面,我们是否可以根据协议第4条,只选择协议中明确的门面,而不足面积,要求开发商按现在临街门面的售价给以经济补偿? 6、 如开发商接受逾期、自行改变户型等相关补偿,但现在没有钱支付,我们是否可以冲抵协议第6条中,我们应补足的款项? 7、 协议7、8条有没有问题?
我家在老家有一祖宅,现在县政府要征收我家的房子,并在2007年12月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我母亲已在协议书上签字。但后来,因种种原因,原来说好的补偿面积有所改变(增加)。今年9月我母亲回老家办理此事,县政府的人在口头上答应按新商定好的面积重新补偿,并且他们领导还签署了一份房屋征收结算单(按新的面积
我买了合同面积为61.86平房的楼房,但实际测量下来,建筑面积才53平左右,使用面积才41平左右。相差肯定超过了3%。 我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谢谢
合同上房屋户型图朝南房间瓢窗有拐脚很大 实际没有只有户型图上的三分之二 我可以获得赔偿吗?该如何获得赔偿?房子马上交房 房子买了7个月 涨了1000元每平 我不想退房 怎么办?
律师您好:我是山东威海的,我在一处在建房的房屋认购协议书(我认为非房屋预售合同)中的面积描述为: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00平方米(以政府有关部门最终测量核实的数据为准,房价款多退少补),协议书中约定向开发商支付认购定金3万元,另外我为能使房屋价格优惠和开发商约定在贷款之前预付款15万元,共计付款18万元,开放
你好! 咨询一个问题: 我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个房子买卖合同,是期房.开始的时候因资金不足选择了银行贷款.开发商已拿去备案. 不出一个月我取消了银行贷款,当时也问了开发商是否现在可以把余款付清,它说可以,那我选择了一次性付清了.开发商收余款也是按上次收的首付款给的是刷卡凭证及收据任证.而因之前签的合同已备案,现在在
2010年7月1日后土地补偿安置政策是怎样的呢,重庆市涪陵区范围内的。我们面临大面积拆迁,我们迫切需要安置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援
房子要拆迁,可是并未看到拆迁补偿的明细表,只是各户拿到一个第三方的赔偿评估表。据我个人了解,常州武进相关的96号文件比较透明。如果当地政府并未公开发布明细表,是否违规了,我们该怎么办,谢谢啦。 谢谢你(邓明友)的回答,不过你的回答可以归类于文不答题。
你好,我想咨询下,同居双方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现在想买房子,如果双方都出钱,但房子只能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什么样的协议,才能保证另一方的权益。要做协议公证的话,费用怎么收,公证处一般设在什么单位
合同上写的是5月1日之前买方付清房款,办理好各种手续。 但是到现在买方还未履行合同。而且现在买房已不愿继续购房,履行合同。 我是卖方,现在是否有权认定对方违约,合同失效,定金可以不用退还?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这样有没有什么问题?